简介:自2010年以来,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一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核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来主导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作出了一些限制,确立了程序性审查前置、先行调查以及当庭裁决等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作出了程序上的规范,强化了庭前会议的诉讼功能,确立了完整的正式调查程序构造,确立了两种程序救济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有效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制度的保障,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律师辩护权的有效保障、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法院审判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属于其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面临来自真实性方面的巨大挑战。法律界长期存在"易失真论"与"极可靠论"的争执。案例统计分析和座谈调研发现,传统观念分歧的背后隐藏着重大的偏见与偏差,亟待正本清源。基于法律与技术的交叉研究表明,认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从原件、具象、整体和空间的理性立场出发,遵循系统性原理、电子痕迹理论与虚拟场理论。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良好的真实性保障。这构成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树立这一新观念,有助于推动配套制度的创新。我国应当构建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改造"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在鉴定制度方面,应当开发超越纯技术领域的溯源性鉴定等新型鉴定方法。
简介:我国过去二十一年的刑事证据规范发展历程可以区分为自发生长、艰难酝酿和快速回应三个阶段。我国刑事证据规范的发展进程当中,司法需求是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原动力,刑事错案的频频出现是刑事证据立法的催化剂,网络时代媒体的聚焦效应为刑事证据立法获得了话语的正当性,司法改革和政法权力格局变革为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了组织条件。这种独特的发展逻辑使得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在改革动力、纵向发展趋势、横向格局、规范范围及规范样式等方面都呈现出独特的特征。这种改革路径具有针对性强、阻力小、易于借势推动等优点。但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改革还存在着穷于应对、缺乏通盘考虑、与相应配套司法诉讼制度有待进一步协调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加以改进。
简介:生态文明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包含法律规范、软法规范、文化规范和习俗规范等四种基本规范。生态文明的正式制度内部及与非正式制度之间都存在一定冲突,影响了我国当前重点加强建设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和官方制定的软法规范的权威和认同,给生态文明法治化带来了一定危害,因而有必要对各类规范整合。生态文明制度的规范整合,应当坚持“一元多样”原则,从文化规范、习俗规范、软法规范和法律规范四个层面着手。文化规范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融合与创新,习俗规范要进行现代价值的梳理与选择,软法规范要规范化和系统化,法律规范要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与其他规范整合。
简介:“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受实体真实主义和犯罪控制模式的影响,加之新规系中央政法各机关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表现为:非法供述排除立场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尽合理,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未能取得新发展,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证据种类不明,允许重新取证将降低排除规则的实施功效,对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允许随案移送有违非法证据排除宗旨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对被告方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限制的理由欠充分。尤其是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仍较抽象,不仅影响排除新规的实施效果,而且不利于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因此,迫切需要在实践中运用法解释技术填补漏洞,以保障新规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制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制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制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能够约束司法行为的恣意性。尽管这项机制已经在我国现行规范层面得以确立,却仍有不尽周延的地方,还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排除规则呈现出了与域外经验不甚一致的部分特征,如口供优先排除、多元主体参与、局部性排除等。究其根源,中国的法治建构不仅排除了自由主义思想的渗透,而且只是选择性地吸收了对抗体制,尤其是采用了一元化的审判格局。这些现象足以反映出本土法治资源的特征,符合经验逻辑的基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在中国的未来命运,势必会具有鲜明的自我特色:一方面,排除手段不会成为实现证明规范化的唯一机制,而需要诉诸其他有效的补充方案:另一方面,排除时机的把握也能促进程序有效性的实现。
简介:落实证据裁判,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在技术层面的重要议题,其中包括对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建构。从比较法和制度史角度观之,排除规则体系主要是英国司法制度变革的产物。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一些诉讼程序变动为以排除规则筛选庭审证据这种管控方式,提供了发展动因。首先,陪审团的转型造就了二元管控结构和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这为排除规则的发展确立了制度空间。其次,证据成为危险性信息源,产生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实践需求。最后,激励对抗式举证和支撑言词论辩式庭审的需要,成为排除规则得以长远发展的程序驱动。对这些发展动因的制度史解释,能够为反思当代我国排除规则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