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建设"的基本含义是对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活动赖以进行的各种结合体当中今天依然存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那些结合体本身进行"建设",其内容主要是包括"民生"和"民和"两个方面。对于政府在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作用问题,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我们都无法得出一个终极的答案,我们不应强求一个统一的理论观点或实践模式,而应该允许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或实践模式同时并存、相互竞争。因此,对政府社会建设工作绩效的评估应该主要围绕上述"民生"和"民和"两个方面,针对工作的最终成果及最终成果/工作投入之间的比率进行评价,而不应该是对投入状况和具体工作方式、手段进行评价。
简介:科学立法离不开及时有效的法律评估,而要对法律进行有效的评估,就需要一套完备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成为提升立法评估水平与质量的关键因素。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旨在建立一套容纳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的测度指标,测算法律可能产生的收益与成本,从而使法律评估更具操作性、客观性与精确性。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需认真区分不同的时限、地域和法域,从而明确指标体系适用的基本时空维度。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的提出,对于当下全面推进我国的立法水平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简介:国内学界对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状况的争论主要围绕三个议题展开:道德是实现人生幸福的手段(工具理性),还是人生应追求的终极目标(价值理性)?社会转型以来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是在滑坡,还是在爬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发展方向是应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应全面超越这一经济形态?通过分析认为,把追求崇高道德视为主体自我超越的目的较具合理性,而主体自我实现的过程也是促进人性从“恶”向“善”的超越过程;“道德滑坡论”和“道德爬坡论”都有合理性又都存在理论缺陷,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践来观照“道德之破”更为重要;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在“适应”基础上的引导和超越。
简介: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简介:从整合主义的视野来看,绩效评估应依据“绩效来源——价值标准——评估主体”的逻辑进路,强调“过程”与“结果”的并重。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应体现在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改善上,也应体现在政府内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上。在绩效来源上,政府购买服务的总绩效应包括前期准备、服务购买、项目产出和消费评价四个环节,应整合前期准备与服务购买中产生的“隐性绩效”和项目产出与消费评价的“显性绩效”。在评估主体上,可借鉴360度评估法,将政府购买服务的利益相关者整合到评估主体当中,涵盖政府内外的多方利益相关者,克服单一主体评估的弊端。基于此,我们所构建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模型是多重绩效来源、多方评估主体和多元价值标准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