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自由价值是法律不是对自由的认为限制,本土资源、法治、法治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思想启蒙,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
简介:论文探讨从乡村汲取资源时代过渡为乡村振兴供给资源时代之后,强基层党建与公共资源供给关联问题。通过调查村庄内部原有资源禀赋:村庄经济资源、村庄社会资源、村庄公共资源和现有资源状况:经济精英担任村支书、村支书捐资修路、村支部再造村内关系,分析村支部援引村外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和集中村内资源谋划发展平台,得出强基层党建为精英整合型公共资源供给模式的结论。此模式通过国家与社会互动合作框架:重构乡村社会网络,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再造乡村社会关系,引领乡村社会治理;重塑乡村社会组织机制,优化乡村治理结构;主导乡村社会互动机制,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从而弥补村庄公共资源不足,解决村庄公共资源短缺问题。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言下之意是要求庭审质证具有实效性。然而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却存在控方滥用批量举证方式、"纸面版"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辩方很少发表质证意见、质证答辩过于笼统、法官常常打断辩方发言、技侦证据等特殊证据的质证混乱无序等形式化现象。质证形式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质证程序性规则的立法缺位,被告人质证能力不足、辩护律师质证态度消极、检法人员司法理念落后等主观因素,证人出庭制度、庭前会议、裁判文书说理等诉讼内配套制度亦不够完善。要实现质证实质化,需完善质证程序性规则,包括明确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的举证规则、庭审质问及答辩规则、法官主持质证和认证规则等,还需要加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质证能力培训与司法理念升级,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诉讼内配套保障机制。
简介: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应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路径,建构生态补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生态补偿权利的法律样态及主客观判断的法律准则。生态补偿权利的利益客体是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消极行为所形成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权利性质是发展权而不是财产权,但其与环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财产权具有衍生关系。生态补偿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权利主体必须履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保护义务且提供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效益。我国需要对现行生态补偿的实践范式进行完善,应当明确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塑造生态补偿区域制、项目制的法律品格,构建生态补偿权利义务的解释体系,发挥发展权实证功能,设置生态补偿资金或市场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