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往对沈崇案及其引发的“抗暴”运动的研究,一般多致力于学生的抗议活动和国共双方就此展开的攻守进退。相形之下,沈崇案本身的研究尚待深入,其中的疑点也亟待澄清。即便研究者广为引用的当时报刊,对沈崇案的报道也莫衷一是、众说不一。如:沈崇到达北平的时间,或说“12月20日”,或说“12月1日”;案发的具体时间,或说“八时许”、或说“八时半”、或说“九时”、或说“十时半”;沈崇的父亲沈劭,或说是“交通部某处长”,或说是“现任交通部次长”。甚至自称走访过沈崇本人的《燕京新闻》,其报道也有失真之处,所谓“沈崇的亲属”,其言论也未必真实。如果说上述细节尚无关宏旨,那么有关沈崇本人身份的疑点至今仍未得到完全澄清则属遗憾。
简介:基本案情原告赵盛强、宫克系夫妻关系。1981年10月29日,原告宫克在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妇产科顺产一名男婴,按医院的规定,新生儿由院方医护人员在婴儿室看护3日。3日后,原告宫克同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交予的男婴一同出院,该男婴取名赵达,由二原告抚养至今。2001年4月6日,赵达在大学参加义务献血时,得知自己的血型为AB型。二原告方知赵达并非亲生子。后经多方寻找,并经辽宁省公安厅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为二原告与赵达无亲缘关系,与原告宫克同在被告处生产的李爱野之子孙超系二原告亲生子。经多方调查寻找获知,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疏于管理,导致串子。二原告在寻子及为赵达寻亲期间共花各种费用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