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官吏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一整套较为完善的选官制度,选拔人才充当各级官吏,是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在入主中原之前,满清政权的各级官吏主要是由满族贵族和投降的明代官员来充任的。1644年,清王朝建立后,为了保证对广大汉族人民的统治,在仿效明代选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选官制度。清代选官的主要途径——科举考试顺治二年(公元1645),清王朝采纳了汉族知识分子的建议,于是年八月举行乡试,这标志着清代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从此正式开始了。清代的科举考试主要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小试;第二级是乡试和复试;第三级包括会试和殿试。1.小试
简介:曼五诉德·阿塞[1968]2AllE.R.1721德·阿塞等一伙人以合伙关系从事蔬菜批发业务.其主管合伙人代表合伙公司与曼五就马铃薯的购买及转售进行联合投资经营。该商业企业由德·阿塞等一伙人实际管理,而收益及债务则由合伙公司与曼五共同承担。然而,德·阿塞等一伙人没有和曼五共同分享马铃薯销售中所得利润,因此,曼五对合伙公司起诉.祛官马格瑞认为:从情况来看该商业企业是在1890年合伙法第5条规定中应由德·阿塞等一伙人正常主持商务.因此有关的合伙人默许有权约束合伙公司在该联合商业企业中的行为而曼五则同样有权分享其应得的份额。合伙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只是主管合伙人应对此联合商业企业所遗留的债务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