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2 个结果
  • 简介:“幌”型高频交易利用中性的高频技术,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被世界相关国家严厉制裁。美国在首例“幌”型高频交易刑事案的司法实践中,从交易模式来界定“幌”行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之界限,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幌“意图取消”之主观目的。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内,以《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对“幌”型高频交易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证券期货法律等行政前置法上明确其违法性,确立幌等新型操纵行为的客观要件;以间接证据为支撑,合理适用刑事推定原则,从其客观行为推定“不以成交为目的”之主观故意。

  • 标签: 幌骗高频交易 操纵市场 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