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新生代农民工为目标对象,基于对“SZ人在北京”QQ群组的虚拟民族志研究发现:(1)新生代农民工在最初交往中具有地缘情感型信任的冲动,但这种基于地缘的情感型信任在经历经济利益受损、交往质量不高或在群组内感受不到同乡间的情谊后而逐渐消退,进而在群组内表现出一种“同乡不信任”。(2)在这种基于地缘的情感型信任消退的同时,基于地缘的认知型信任逐渐生成。同乡信任正在由地缘情感型信任向地缘认知型信任转变。(3)对于那些原本怀着对同乡关系美好想象的人而言,这种转变可能是比较痛苦的,但却又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现实。这种社会流动后的关系重组,对于构建基于地缘的新共同体而言,既是一个挑战,同时也是一个机会。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但是存在经济增长模式粗放,经济利益驱动以及对生态环境价值的忽视等问题,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复合型污染和生态资源退化一系列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威胁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中共中央专门就农村工作问题分别在1982年-1984年发布了“五个一号文件”和2004-2013年发布“十个一号文件”,十五个中央一号文件集中反映出了中国共产党通过政策制定和实施来解决农村发展、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对于改变城乡环境现状和管理的二元结构、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简介:在我国,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要件,但实务中对该要件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案采取"行为主义"的方法,将"经营管理困难"解释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性或者治理性障碍,从而认可法院有权解散处于"盈利状态"的"好公司"——进而引发"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的问题。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此种裁判逻辑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终结存在"人合性障碍"的股东关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东寻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其退出公司的谈判筹码。案例实践也表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续价值的公司,都会通过买断等变通方式,继续存在。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与该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状态(是否属于"好公司")没有关系,而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人合性障碍"有关。法院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不应以公司的盈利状况好坏为主要裁判标准,而应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障碍"为考量基准。破产法与公司法中的有关"强制解散制度"最终形成一种互补的体系,分别重点解决"资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违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本质,则不必过分担心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应当修改立法,使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更加宽容,增加替代性救济方式,节省股东的退出成本。或者,更准确地说,"司法强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强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少数股东可主张由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以公平价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简介: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简介: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成为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实践中,法院消极审查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目的难以实现,积极审查又可能干涉行政权的行使.然而,国内学者的观点——不确定法律概念可分为经验概念和价值概念,对于经验概念,法院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价值概念,法院应给予高度的尊重——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地位明显失衡的现状下以及在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要求下,已经明显“站不住脚”了.本文通过对第103号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的分析,认为应确立对所有不确定法律概念都可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依据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的重新分类再确定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度和司法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