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语言立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官方语言和标准语及其使用,规定各民族语言的关系,确保公民语言权利,减少或防止语言矛盾与冲突,规定语言规范的原则,促进语言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进步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更好的服务.语言立法应当遵循法理原则、求实原则、政策原则和简明原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一部科学、求实、可行的柔性法,它的制定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制定的条件是成熟的,实施以来的效果是好的,今后应当很好执行.
简介:主要从现代语言学角度提出立法语言的运用属于立法技术范畴;立法语言有三个主要特征:庄重性、严谨性与平易性。对牛津大学教授哈特否认法律术语语义上的客观性和表义上的明确性提出异议。
简介:一、概况1949年5月23日联邦德国制定了起宪法作用的基本法。基本法第7条第1款中规定:“整个学校事业在国家监督之下”,这与魏玛宪法第144条第1款相当。
简介:德国在实施海牙诱拐公约方面,通过前后两部立法基本上解决了管辖权和返还判决的执行问题.在司法体制方面,德国对管辖分散和法院审级过多的现状进行了改革.在实施公约过程中,德国面临着比较突出的宪法挑战.针对实施中的问题,德国方面积极建议修改公约的某些条款,特别是要扩大儿童保护的范围,限制返还例外规则的适用等.
简介:马来西亚教总日前表示,他们希望政府的法令能明文保障华文教育,从制度上一劳永逸解决华文教育的问题。
简介:在制定过程中,有些问题被反复提到,甚至贯穿始终,如:语言文字有没有必要立法、关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定义问题、关于语言文字的使用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关于外语、外文的使用问题等,文章试图说明语言文字立法过程中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以及立法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简介:<正>在美国和其它一些使用英语的地方,“韦伯斯特”几乎成了“词典”的同义词。韦氏系统的词典能获得这样高的声誉,当然首先应归功于其创始人诺亚·韦伯斯特和他编纂的《美国英语词典》,归功于尔后一百多年来对这部词典所作的持续不断的修订、增补。其中,最后一次修订问世的便是现今的《韦氏三版新国际英语词
说语言立法
谈立法语言
简论联邦德国的高教立法
德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立法与实践
马来西亚教总呼吁政府立法保障华教
语言文字立法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及其思考
不做语言的立法者——《韦氏三版新国际英语词典》评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