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旅游者在目的地进行的不可或缺的活动,饮食消费既是满足旅游者基本需要的行为,也是旅游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旅游学界对旅游者的饮食消费关注较少。基于此,本文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旅游者的饮食消费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旅游者的饮食消费主要受“文化象征”、“基本需求”、“人际关系”和“健康考虑”等因素的影响,且这些因素在旅游者的个体特征上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同时,当旅游饮食消费作为一种日常延伸的支持性体验时,其明显受到“基本需求”和“健康考虑”的影响;而作为一种颠覆日常的高峰体验时,受“文化象征”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较大。基于旅游者的饮食消费体验,提出“旅游者的自我矛盾”的概念。
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