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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环境》课程有着重要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然而国内目前历史学本科设置《环境》课程的高校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对《环境》课程重要性认识不够。近年来,环境史研究成果愈发丰富,环境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国内历史学本科设置《环境》课程的高校寥寥无几,这与环境的发展趋势及重要意义不相匹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对《环境》课程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于是很有必要厘清《环境》课程的重要意义,让《环境》课程的育人功能及社会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 标签: 环境史 历史学 课程 意义 本科 社会功能
  • 简介: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档次:一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二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一项的;三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二项以上的。

  • 标签: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江苏省 自由裁量 生产经营单位 摘要
  • 简介:第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没有违法所得;二档,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三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裁量幅度:一档,吊销资质,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江苏省 摘要 生产经营单位
  • 简介:《刑法》第338条表面上规定污染环境罪需要以环境行政法及其相关国家规定为前置条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依赖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具有完全行政从属性,属于行政犯,“违反国家规定”即为从属性标志。然而,陆续出台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自然犯特征,本罪并非纯正的行政犯,在部分情形下即使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应当将行为纳入刑罚的处罚范围。因此,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作分类解释,以便合理规制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行为,避免刑法过早介入或滞后惩罚。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行政从属性 违反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