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就医、致残、死亡,可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各项赔偿内容,并详细规定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简介:问:2007年3月,徐某应聘到当地某材料厂打工。2008年6月27日,其因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机器轧伤左臂,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9万元。事故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徐某为工伤,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不愿签收。徐某认为,协议一次性赔偿4.2万元,数额偏低,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协议。请问,该协议能撤销吗?
简介:使逃逸”表明王某已着手实行教唆行为。但基于韩某“不能走,走了罪更大”的表态,王某就进一步劝说引诱:“如果被发觉,你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一辈子也翻不了身。”韩某于是驾车逃逸。随后,出现了伤者死亡的结果。为了逃避处罚,王某又以威胁的口气教唆韩某:“此事对谁也不能讲。”王某在客观方面以言语劝说、威胁的方式实施了教唆行为,且出现了韩某逃逸及伤者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王某教唆犯罪成立。三、王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前所述,王某是教唆犯,被教唆人韩某实施了驾车逃逸行为。理解《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条文,一般认为教唆犯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