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是目前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的唯一方法,但是这一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弥补传统相互协商程序的缺陷,国际税收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目前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仲裁条款、欧盟仲裁公约、国际商会的仲裁标准条款反映了国际税收仲裁的最新发展。我国在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有必要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以更好解决税收协定争议。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仲裁应该是一种“补充性”的争议解决方法.应该采用强制性仲裁的方式,应该赋予纳税人一定程度参与仲裁的权利,国际税收仲裁裁决只应在纳税人同意接受后才对缔约国主管当局有约束力。
简介:海上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即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一直是中国海商法界在理论方面颇有争论的问题。由于调整提单关系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一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及一些发达国家法律都认为提单上条款在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与提单签发人之间具有“合同条款的最佳证据,在被背书人手中则成为惟一的证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航运界普遍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持肯定态度。中国海商法明确了提单约束的对象,包括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中国的新合同法生效后,根据“默示合同”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