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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被称为世界绝症的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正在极大地危害着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2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人感染了艾滋病毒,死于艾滋病的已多达1880余万人。1梅毒等性病在一些国家也来势凶猛,防范迫在眉睫。传播性病的实质理当定位于对他人身体健康或公共卫生的侵害,但现行法设立本所意欲保护的法益却是社会风化,国民之身体健康权利仅仅居于“随意客体”的尴尬地位,这显然不利于性病、艾滋病的防治,不利于对国民健康这一重大法益的保护。所以,调整我国现行法关于传播性病之保护法益,是有效维护公共卫生、保障国民健康的必然。

  • 标签: 传播性病罪 性病 立法完善
  • 简介:蔡某某,某市××局局长,1996年1月,在深圳市出差期间,住新×宾馆套房内,一天晚上接到一位自称郑××的女人打来的电话,问蔡××要不要小组陪一陪,蔡××接到电话后,经不住诱惑答复郑××待当晚12时到他住的房间来,郑××准时赴约,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以陪一夜400元价格成交次日,蔡××办完公事回家。几天后蔡××感到生殖器官红肿.小便疼痛,底裤染确分泌物。蔡××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患了淋病。其妻也被传染,一气之下找到蔡某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情况,并提出要与蔡××离婚。蔡××悔恨至极,后悔不该只图一时之乐,而丧失如此远大的前途,尔后,那位郑××在另一次卖淫活动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审讯

  • 标签: 严重性病 传播性病罪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淋病 劳动教养 腹股沟淋巴肉芽肿
  • 简介:传播性病中,严重性病的范围应以卫生部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8种性病为宜。本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患有8种严重性病之一,而希望或放任卖淫嫖娼行为发生。本的既遂形态为行为犯。本与故意伤害发生竞合时,应按法条竞合处理,定本

  • 标签: 本罪 传播性病罪 既遂 主观方面 放任 卖淫嫖娼行为
  • 简介:故意将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传播给他人,特别是我国法律在追究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  (四)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 标签: 传播罪 增设艾滋病 罪建议
  • 简介: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规定较为笼统,入标准、加重量刑的标准均模糊,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认定该的诸多问题产生分歧。本文对此加以具体分析和探讨,以供实践参考。

  • 标签: 实务研究 信息 传播 司法实务 标准
  • 简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基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和理论的迫切需要出台。可行性和必要性是立法机关增设此的深入考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今后独立成应有以下几方面要求:将虚假信息的内容作扩大化处理;增设相应的罚金刑;新罪名规定的"其他媒体"应包括传统媒体;合理界定新罪名中"编造、传播"行为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 标签: 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 社会危害性
  •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 标签: 虚假恐怖信息 犯意表示 编造 传播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简介:传播淫秽物品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 标签: 快播案 传播行为 技术中立 不作为犯罪 共同犯罪
  • 简介:但不属淫秽网站、网页的互联网地址设置链接,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网页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设置超文本链接,部分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网页或者含有淫秽内容的一个文件不同于淫秽网站、网页

  • 标签: 互联网传播 传播淫秽物品 国际互联网
  •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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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 标签: 一罪数罪 数罪案例 案例分析
  • 简介:确定罪与非、此与彼的界限,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首要问题.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只有正确区分罪与非和此与彼的界限,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民.如果在刑事司法中混淆了罪与非、此与彼的界限,就会造成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不是把无罪当成有罪或者把有罪当成无罪,就是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 标签: 刑法 司法公正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 简介:为严惩涉税犯罪,新《刑法》专门在第二编第三章增设了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其中对偷税、抗税与逃避追缴欠税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惩治上述有关涉税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 标签: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偷税罪 涉税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罪行
  • 简介:从2006的“虐猫女”、“铜须门”事件,到后来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人肉搜索”似乎已越来越多地同网络暴力划上了等号。因此,在刑法因应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欲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时.有人指出“人肉搜索”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 标签: “人肉搜索” 出罪 入罪 网络暴力 基本权益 情节严重
  • 简介:每个界限的区分都关乎一个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真正解除企业家的顾虑,还需政策有效落实"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关于注意区分‘五个界限'的论述,让我十分惊喜。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问题得到习近平总书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 标签: 工作报告 集资诈骗罪 资金周转 公众存款 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
  • 简介:高利转贷、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都是涉及到贷款的犯罪,而且都发生在金融领域。对三进行关系上的辨析以及探讨,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区分以及更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规制不同的客观行为。

  • 标签: 转贷牟利 非法使用 非法占有
  • 简介:<正>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系某汽车联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杨某于1987年4月9日上午7时,由甲县驾驶某号客车驶往乙县。10时许,行至丙县索道桥头,因当时过往车辆较多,被告驾驶的客车未得到放行。被告擅自将车子启动。守桥警卫徐某见状,便摇旗示意停车,杨不服从,驾车向前缓行超越警戒线。徐某空鸣两枪警告。被告将车停住,下车边走边骂,并将警卫徐某手持的半自动步枪夺下上车,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 伤害罪 枪支 半自动步枪 牵连犯
  • 简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与抢劫、敲诈勒索在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比较接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定罪方面的争议。本文从案例出发,结合比较法关于三的界定,详细论述了三的区别,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有所启迪。

  • 标签: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区别 绑架罪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