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2004—2013年城镇化水平、收入不平等、家庭债务等变量的数据,构建面板计量模型,检验城镇化水平、收入不平等的变动对家庭债务增长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Ⅰ、Ⅱ、Ⅲ区中,城镇化水平均与家庭债务正相关,各区域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带来了家庭债务不同速度的增长;而收入不平等对家庭债务的影响具有较明显的区域差异性。在Ⅰ区和Ⅱ区中,收入不平等与家庭债务负相关;在Ⅲ区中,收入不平等与家庭债务正相关。因此,在Ⅰ区和Ⅱ区中,政府应坚持城镇化发展方向,进一步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防控家庭债务过快增长带来的金融风险;在Ⅲ区中,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城镇化战略,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居民合理的消费借贷需求。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在于举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依此标准,对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理解不能拘泥于约定的形式,而应注重约定的实质。依据法律关系、债务内容、债务设定行为性质只能成为个人债务的,即便合同书没有“个人债务”之记载,也应认定该行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无偿保证因不能获取对价给付和利益,故不能成为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目的。这种客观不能,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举债目的只有带来财产利益,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社会评价、天伦亲情、家庭和睦等非给付性追求而进行设定的无偿保证债务,纵然是为了夫妻或家庭,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