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模糊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已经出现某种瑕疵,需经特定的程序予以重新确认的债权。模糊债权属于法学的范畴。它的基本特征是:(一)模糊债权的前提是原始债权已经产生。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使债权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即为原始债权。所以,从一般的法律关系来看,原始债权是客观存在的。如:由销售一部汽车给乙,乙应当付汽车款8万元,但未支付,甲因此享有8万元债权。(二)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已经出现某种假疵,该想疵为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所以,模糊债权是实现债权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原始债权的异化和演变,这是模糊债权最显著的特征。如:乙欠甲汽车款8万元,
简介:本文命题的提出,直接缘于张维迎与周其仁关于控制权回报的积极与消极之歧见。所给出的解释是,经理在相应控制企业中投入较多自有人力资本,就形成积极激励,反之则带来消极激励。这一假说的背景是公有企业控制权,它最初由强权安排,后来由交易界定。由交易界定的控制权安排,处于各有关当事人的博弈状态,其中存在着控制权的公共领域,能否控制企业取决于这个公共领域利用上的比较优势,占优者一般为企业自有资本的较大投入者,他因此获得的担保为他成功地实现公共领域的利用。所以,投入较多人力资本的企业经理获得企业控制权,并形成激励的自增强机制;反之,由政府投入而获任命或者较少投入人力资本于企业的经理,则把控制权当作谋取在职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