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为地方组织法)修正颁布实施以来,包括成都在内的15个副省级城市先后获得不同程度的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的决定,所有设区的市被赋予了立法权,当然也包括15个副省级城市,从立法数量、立法频率、地方立法特点以及援用上位法的情况等方面来看,这15个副省级城市既有十分相似、相互借鉴的地方,又在立法方向、立法特点等方面存在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