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各地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众说纷纭,司法实务领域莫衷一是,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本文简要介绍了当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认定的乱象,从劳动关系的属性、现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社会效果的分析等视角,论证该部分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进而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梳理出该部分人员可以享受的劳动法上的权利保障范围,为今后劳动法的相对化、分层次立法提供初步探索。
简介:年龄歧视成为我国劳动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歧视现象,但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均未禁止该类年龄歧视现象。在劳动就业中设定年龄上限有违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要求中的年龄上限设定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与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相抵触。非公企业在招聘中的年龄上限要求一般也有违宪法精神。宪法所保障的劳动就业权之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有义务消除年龄歧视,在保障劳动就业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与社会权中对国家积极作为的要求相契合,应尽快通过禁止劳动就业中年龄歧视的立法。消除年龄歧视应作为我国当今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
简介:摘要:我国现有的工伤争议程序分为两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偿。在申请工伤认定中,一般需要先行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在达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未达成统一的情况下,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列举形式规定了劳动者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农民工”适用冲突、政策参保覆盖面有限、工伤待遇并未有统一规定等问题。针对这些阻碍笔者建议通过统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关系认定、新增专门的工伤保险项目、商业保险予以补充、制定工伤损害赔偿统一标准等措施予以解决。
简介:年龄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更明确地说,是一个敏感的心理问题.人类的先觉者冥索出来的哲学思想,对人生在世,有一个大致统一的观念,即人生是苦难的历程.区别在于他们是从各自的文化背景来提出超越此种悲剧命运的途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