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存在主权国家,则必有其管辖权力。当今国际海洋事务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各国在行使海上管辖权的过程中,争议与冲突日渐增多。在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已初见端倪。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系定位于国际法层面、主权意义上的管辖,更多地表征着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与海洋权益的独特品性。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根据权力指向对象为标准而分类之产物,其着眼于权力指向对象的主权归属问题,包括但非限于主权国家对以自然形态客观存在的海洋系统的管控;对各管辖海域的海域活动、涉海事务、涉海行为等管控权力,具有宣示国家海洋主权的时代品格。
简介:在涉及刑事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问题上,一方面应使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方式,不能假借普遍管辖权来侵犯别国主权;另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应当以国家的自愿接受为前提,应是国家司法系统的补充。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国际法的核心和基石。
简介:<正>60年代以来,国际恐怖主义和国际贩毒活动日益猖獗,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国际上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处旨在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际关系的犯罪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和199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到目前为止,我国参加的与禁止国际犯罪有关的国际条约有10多个,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