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财政是国家机器得以存在和运转的基础,税收则是所有财政活动的中心,因此任何一个政权都会不遗余力地完善其税收法律制度,以获取最多的税收。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历次政权更迭中,税制改革都是新政权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近代化之门,也是伴随着政治变革而渐次开启的。同其他法律一样,税收法律体系的近代化是从引进西方税种开始的,为应对接踵而至的财政危机,首先是晚清政府不断引进新的税种,这其中以印花税等直接税为主,只是限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新税未及推行,清政府便已土崩瓦解。之后以“中华民国”冠名的各个中央政权均在清末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在不断进行新的税收立法的同时,又表现出积极引进域外税种的热情,从而逐渐完成了中国近代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架构的建设。
简介:"旧三免"是指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免费"、"义务教育学生教科书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这些建议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从2005年起已逐一变成现实;2008年,全国城乡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2017年,全国将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的彻底免费;中职教育免学费范围2012年已扩大到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三项免费堪称"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的三大惠民工程,深得民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新三免"为:第一是实施"0-6岁启明星免费阅读行动";第二是实行义务教育学生"免费午餐计划";第三是逐步实行高中阶段教育免费;"新三免"主要是基于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尤其是开展教育精准扶贫的现实需要;基于国家此前已有很好工作成果的基础;基于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强烈期盼;基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基于国际教育发展的普遍做法;同样也是基于国家的现实财力所能提供的可能。是在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条件下提出的,期盼在不久将来得以实现。
简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任,但由于认定标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法院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资料时不当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从而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消极情形。这种现象或许是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性质所致,或许也存在滥用这个拒绝理由的嫌疑。为此,未来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民事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