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洲现行立法宪政审查之模式,其特点为将宪政审查权归于一特设之宪法法院,该模式起源于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虑及此部宪法以相当激进之方式确立了议会制政府架构,宪法法院制度之设立,更可谓惊天一笔。依作者所见,宪法法院设立之缘由有二。联邦制度即是其关键因素。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制宪先贤们,将宪法法院设想为联邦立法与邦(La¨nder)立法之裁决者。在此,就意味着它改变了联邦法律优先于邦法律这一原则。此在宪法最初草稿中亦有迹可循,即立法所涉之合宪性问题的协议只能由联邦政府(针对邦立法)提起或邦政府(针对联邦立法)提起。然而,从设立之初,宪法法院就能依职权审查(exofficio)一项议会法令之合宪性,前提是宪法法院在另一诉讼程序必须适用该项法令。宪法法院所享有之此项权力使宪政审查得以长足发展。宪法法院在其具体实践中逐渐将自身定位于宪法之守护者,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之守护者。作者并考察了盛行于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之国家与法律诸概念发展史。这些概念蕴涵了对宪政审查的特别限制。基于对宪法功能之相异理解,宪法法院冲破上述藩篱,效仿欧洲人权法院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并间接追随美国最高法院。
简介: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的名字是和他首创的“纯粹法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他同时又当之无愧地被誉为“奥地利宪政之父”。奥地利——乃至于后来整个西欧——的宪政模式,基本上是按照他的理论构想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称凯氏为“欧洲宪政之父”或许也不过分),而他本人也一度出任过奥地利宪政法院的大法官。尽管“奥地利模式”生不逢时,诞生后不久就被法西斯政权所取代.且凯尔森最终也迫不得已流亡美国,它毕竟首创了欧洲的宪政审查模式,并且虽然走过了一大段弯路,它今天却证明几乎和美国的宪政审查模式具有同样的生命力。这篇名作是凯氏来到美洲后不久对欧洲宪政模式作出的经典阐述。迄今为止,宪政审查在世界上无非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C.J.Marshall)在1803年创建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无论马歇尔大法官的论点如何雄辩有力,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在美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是一项开天辟地的创举。在当时,这种创制行为只有在美国才可能发生,因为那里不仅有一个在传统上受到高度尊重的司法体系,而且这一体系的顶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中上升到和立法机构平行的地位(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司法传统更为悠久的英国直到前不久还在争论着到底要不要一部《权利法案》)。美国宪政文化的特殊性注定了司法审查体制不可能不改头换面,兢在欧洲大陆获得“本土化”。欧洲宪政必须具备适合自己体制与文化的独特模式,它体现在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宪政法院”(ConsmutionalCourts)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当然,建立这种不同模式的努力不仅仅是出于历�
简介:奥地利的6名艺术家埃尔文·勃哈齐、赫伯特·布兰德、贡特尔·达米希、胡伯特·沙伊贝尔,瓦尔特·沃帕瓦和奥托·奇特科于2005年6月8日至7月7日在中国美术馆展出他们近期的作品。这6位艺术家分别出生于1948年至1959年,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就读于维也纳的艺术大学,他们的老师,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那一代奥地利艺术家,将在西方艺术世界已具规模的抽象艺术和非具象绘画带到了自己的祖国。这6位奥地利艺术家衍续了上一代抽象艺术家的绘画传统:以抽象绘画诗意地再现和表现正是布兰德和达米希的所长,而将身体的行为和行动与抽象绘画有机结合的不仅仅限于奇特科,所有的艺术家都将沉思和冥想的成分融入画面,最为显著的是勃哈齐、沃帕瓦和沙伊贝尔。他们有时候会尽情地创造色彩空间,让色彩弥漫,又让整个思想专注在这里;有的时候又仿佛遁入空门,画面上是单色或黑白色,一片沉寂萧瑟。不过,这6个画家与他们的父辈画家还是大相径庭,走出了新路,这是时代的影响所致。新的艺术观念配合新的社会情形给欧普艺术、微简艺术和新媒体艺术都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如果抽象绘画艺术要维护自己的崇高性,成为世界大同的艺术语言,跨越国界,超越所有的局限,就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具象和抽象已经不再是势不两立的两个艺术阵营,而是两条以不同形式达到共同目的的路径,权利地位相同,功能的差异在于内容的安排,这在格哈德·李希特的绘画中得到了体现,但是,更好的实例是这次参展的6位艺术家在自己的绘画中避免了哲学的纠葛,就画论画。虽然,这些作品初看上去不过是造型和色彩构成,但实际上是理念具体化的表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是他们在过去20年中艺术发展的呈现,由此我们可以想象,绘画是多么的变幻无穷,它以出人意料的精彩画面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