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排斥调解”到修订后第六十条的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从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的持续高位运行到和解撤诉案件中行政行为种类的广泛分布,来自审判一线的翔实数据和清晰图表让审判实践与立法规定的二律背反的紧张现状一览无余。探究行政调解异化现状的背后起因,既有审判实践的现实驱动,也有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的助推,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化对行政审判的侵蚀及对司法公信力、中立性的破坏也不容小觑。如何合理发挥调解制度在行政审判中的矛盾化解作用,既弥补合法性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又防止调解的滥用,摆脱法官“和稀泥”的嫌疑,逐步改变“强行政、弱司法”的尴尬局面。不妨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实践操作为我所用,以期能够有所启示。当然,再先进的经验也要植根于本土国情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因此,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重塑也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再结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借鉴发展相对成熟的民事诉讼,从案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救济和风险控制等不同层面对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进行重塑和完善,以期抛砖弓I玉,使调解制度这一具有东方特色的矛盾化解之花在行政审判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华丽绽放。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源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的盛行,从而导致审判地位式微和庭审程序虚化这一司法背景。其实质内涵包括“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庭审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理论依据表现在审判程序的控辩对抗结构、司法民主价值以及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其改革进路包括:在证据制度方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辩护制度方面,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制度方面,确立司法审查机制,改革提起公诉制度;在审判制度方面,优化庭前会议制度,保障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