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业秘密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具有相对性,其他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商业秘密。因此,应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合法获得商业秘密二者之间的界限,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均属侵犯商业秘密之例外。司法实践中,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窃取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其他财产的,则应视情况按照盗窃罪处理。另外,以企业重大经济、技术秘密为犯罪对象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已经由国家经由一定的程序提升为国家秘密,则应按关于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处理。
简介:编辑同志:刘某来到即将竣工的某城市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当晚,有感而发的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写道:“某市名人园建造得像故宫。园里不仅有名人还有各种名树。还有石林,该市真有钱!”为了使内容更形象些,他还给文字配了一组图片作为佐证。之后有数位网友对此条微博进行评论。随后,双方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不乏粗口。网友陆某在微博上公开了刘某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及其工作单位。同时,还将对刘某的恶意评论链接到刘某的同学、同事及单位的微博上。刘某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陆某的身份信息,并要求陆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问,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