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惩治腐败的基本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的滋生。一、社会稳定的基本含义社会稳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政治局面较为安定,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关系较为融和。党和政府能够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能够信任和拥护党和政府,党政军民学工农商各界比较团结,各族人民比较团结。(二)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能够健康持续地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失业、待业率控制在一定幅度内,在工作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群众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三)社会各阶层利益能够依法得到比较公正、比较公平、比较合理的处理和协调,避免因贫穷的差别过大而导致
简介:法制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工具,廉政建设不可能脱离法律而走向成功。一反对腐败,保持廉洁,是党中央的一贯主张。远在抗日民主革命时期的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把“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作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一公告于众。抗日民主政权把贪污同汉奸罪一起列为特种刑事犯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予以严惩,情节严重者可以判处死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继承和发扬了抗日民主政权在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优良传统,在利用其民主革命时期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全国开展了著名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严惩了一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挽救了一大批干部,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惩戒作用。党的十一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