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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求偿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惩罚性赔偿请求也是消费者的权利,是求偿的延伸。文章以消费者权利为视角,阐释了食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理论基础,探讨了其价值目标和功能,分析了食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行使要件,建构了食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程序机制。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请求权 食品安全 消费者保护
  • 简介:我国现行侵权法尚未规定对"享乐损害"可以要求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关纠纷出现并诉诸人民法院。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切实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成为现实命题,借鉴国外先进的侵权法制度,将"享乐损害"纳入诉讼事由势在必行。目前不赞成这一做法的学者在其所持理由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构成阻碍这一法治进步措施的充分理由。

  • 标签: 人身损害 侵权法 享乐损害 损害赔偿
  • 简介:食品安全关乎个体生命健康和公共秩序稳定,多维度规制尤为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典治乱世才能扭转现状。《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白玉微瑕,必须进一步明晰构成要件,确立赔偿金浮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标签: 食品侵权 惩罚性赔偿 责任保险
  • 简介: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并未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此举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司法规律,更不符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权司法保障需求.梳理分析将精神损害排除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依据和学界观点,就赔偿精神损害的应然性作出论证,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性构建意见.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
  • 简介:赫尔维格被誉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学之父',但我国尚欠缺对其学说的全面引介和深入研究。本文以赫氏法律保护请求论为中心,在对赫氏其人略作铺陈之后,集中介绍和讨论赫氏法律保护请求论的概念、学说缘起和基本主张。此外亦有论及赫氏与彪罗、瓦赫和科勒的诉权论战,并对赫氏之于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性、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贡献略作个别考察。最后,本文还初步总结了法律保护请求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可能的启示。

  • 标签: 赫尔维格 诉权 法律保护请求权 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要件 诉的前提条件
  • 简介: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 违约精神损害
  • 简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设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离婚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在于实现婚姻中的实质公平与正义。该制度的确立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和大量司法实践都对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拟对完善立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责任主体、责任原则的相关条文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 标签: 离婚 损害赔偿 立法完善
  • 简介: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与企业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所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对于《安全生产法》第53条的理解与应用,涉及到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对此应当以修正的补充模式为理论基础,比较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的具体项目,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补偿包括的财产损害项目,不论其数额的多少.均只能依工伤保险请求赔偿,不应依侵权责任法再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受害员工应有权向单位求偿。

  • 标签: 工伤保险 侵权责任 补充模式
  • 简介: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承运人依航运习惯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宜调整。

  • 标签: 滞箱费 国际航运惯例 集装箱运输
  • 简介:对债权请求的完全满足进行限制是法律社会化的内在要求,如果一味沿用传统的完全赔偿原则,过失侵权人很可能因一次过失而陷入终身贫困,也严重影响了普通民众的行为自由,而债权请求的适度限制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大。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法律社会本位观,从社会安全出发,构建对过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社会安全限制的制度:侵权人过失致使他人减少收入,受害人的损失高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侵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计算。

  • 标签: 过失侵权 损害赔偿 社会安全限制
  • 简介:根据国际统一实体立法,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三项原则: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数额相等、损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可以预见的合理损失、受损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结合东盟贸易实际纠纷中可能出现的受损方只要求损害赔偿、不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受损方既要求损害赔偿、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两种实际情况,根据市场价格上涨、下跌及不变的不同因素,可明确受损方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方法。

  • 标签: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替代交易
  • 简介:通过介绍我院发生的两例药物临床试验出现的损害赔偿案例,分析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赔付的主体,从而得出对医疗机构及研究者的启示,保障受试者的权益,降低临床试验的风险,希望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提供些许有益的思考.

  • 标签: 临床试验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 简介:受“子罕言利”的传统理念影响,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不承认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造成了“不公平牺牲”现象的出现.为了平衡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应对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予以确认.同时,为了抑制报酬请求可能带来的弊端,当仅将报酬请求赋予管理行为合理且为本人带来利益的无因管理人.关于报酬数额,应对无因管理人是否为专业人士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以本人所获得的利益减去为实现管理人的求偿所支出的费用后剩余的利益为限.

  • 标签: 无因管理 报酬请求权 制度安排
  • 简介: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我国立法设置了数量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倍数)和自由裁量方法(法定赔偿)。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定赔偿方式适用过多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较低的问题。寻求司法定价规则的重构与功能调整,首先要重塑司法保护的价值观念,认识知识产权价值载体、价值形态、价值实现和价值变量的无形资产特性,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即“成本+收益”作为裁判基础;同时在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方面,建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的规范体系,包括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认定方式、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以权利类分为基础的损害计量、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赔偿机制。

  • 标签: 数量计算方法 自由裁量方法 成本+收益 司法定价规则
  •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强调以顶层制度设计推进环境保护。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但囿于现实障碍和法律配套制度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基于立法谨慎和其他诸多因素考虑,当前法律体系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请求的规定都较为狭隘,严重限制了环境司法作用的发挥。借助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大背景,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制度设计、诉讼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环境立法实际,扩大环境请求范围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进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独特诉讼模式。作为社会生活中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理应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基础性请求背书和制度支持。因此,当前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应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兜底条款:拓展环境请求,保护第三方等公共环境利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和环保初衷。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民法典 起诉资格 环境请求权 民法总则
  • 简介: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保护和完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惩治过错方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日本法为视角,围绕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数额及请求的行使时间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 标签: 日本法 中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立法完善
  •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限定于受害者本人。本文对比了国内外几个国家的相关立法,并提出建议,希望我国在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能扩大范围,使受害人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 标签: 第三人 精神损害 赔偿
  • 简介: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合同关系 管理者 法律关系 付费方式
  •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对损害赔偿缺少统一的、体系性规定。作为构成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损害客体从传统的人身财产、经济利益两分法逐渐走向融合,赔偿主体间的关系除了陌生人与合同相对人外,已经发展出了更多的中间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违约中的精神损害等问题日益凸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交叉地带。鉴此,违约与侵权可整合至不法行为项下,统一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损害范围的确定性、行为主体的可责性三阶层架构来整合成一套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同时,应将因果关系的适用限缩在责任成立层面,扩张可预见性原则在侵权责任中的应用,另增加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必须据此构建统一的、有一定前瞻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以真正解决违约与侵权日益模糊的边界,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 标签: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责任体系 司法实务 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