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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案情简介郭某在上网中盗记了钟某上网的账号及密码,然后自己用钟某的账号、密码上网,并先后把这个账号及密码告知其三个朋友,三个朋友都心领神会,也用该账号及密码上网。致使当钟某交费时其上网费用被盗用3000余元。

  • 标签: 教唆 告知 案情 构成 行为 简介
  • 简介:【摘要】我国刑法规定对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方式包括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现实生活中以其他方式夺取他人生命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尤为突出。本文着重从国内外对自杀行为立法规定和理论争议进行梳理,从而得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者与自杀者成立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词】自杀教唆自杀帮助自杀一、自杀行为的性质所谓自杀,是指自己断绝自己的生命。然而关于自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的问题,理论界存在激烈的争议,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1)肯定说认为,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中有以下几种见解:1,阻却责任说,认为自杀行为是可罚的违法行为,但行为人没有责任。①2,无可罚的违法性说,即自杀行为虽然违法,但没有可罚的违法性。②(2)否定说认为,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社会的自然人享有自杀的权利。其中阻却违法说认为,自杀者对自己的生命享有自由处分权,因而阻却违法。③我国在实践中基本上对自杀行为持无罪的立场,因为人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自杀行为是犯罪,只是对该犯罪行为不予处罚,其主要根据是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当中的“人”解释成即包括他人,也包括自己。……

  • 标签: 帮助自杀行为 教唆帮助 自杀行为定性
  • 简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自杀行为背后存在着第三者的教唆。对教唆者的行为如何评判,在法律上,具有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对教唆自杀的定性问题,理论界至今还未形成通说。很多专家学者呼吁把教唆自杀行为独立入刑。诚然,司法实践中把教唆自杀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惯例还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因而备受质疑。然而,教唆自杀行为完全可以视为教唆者没有履行其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不作为犯罪,就如同其他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样,教唆自杀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行为无须独立定罪,一样能够适用刑法评价。

  • 标签: 教唆自杀 不作为犯罪 故意杀人
  • 简介:目的犯之“目的”,实质是犯罪动机,它是犯罪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对目的犯的教唆者、帮助者,只有明知目的犯之“目的”,才能与目的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进而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故意犯罪说”。

  • 标签: 目的犯 教唆 帮助 共同故意犯罪说
  • 简介:在系统梳理中外立法与理论关于陷害教唆的规定和学说的基础上,以陷害教唆的体系地位即教唆故意为立足点,具体分析了七种情况下陷害教唆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驳诘了各种偏颇之论。

  • 标签: 陷害教唆 教唆故意 定罪处罚 方法论
  • 简介:实行行为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行为性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性,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其必须依附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因而其本质上属于加担实行行为的共犯行为。将教唆行为定位为实行行为的见解不仅有违实定法的规定,而且有消解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概念区分之虞,显然有悖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 标签: 教唆行为 共犯行为 实行行为
  • 简介:孩子,尤其是男孩,成年之前从不打架者恐怕没有。我曾在吃饭时提出这个论题,刚上初中日见老成的儿子,竟一反故我,慢条斯理地说:“小孩子嘛,最好别打架。”我为之一惊,问其理由,答曰:“打架者,两败俱伤也!”瞧,把他刚学不久的“之乎者也”都用上了。记得妻与儿从粤东迁来广州时,儿子不满三岁。

  • 标签: 孩子 教唆 儿子 初中
  • 简介: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 标签: 陷害教唆 教唆犯 犯罪论 实行犯 实行行为 未遂
  • 简介:陷害教唆教唆人故意地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陷害教唆教唆他人犯罪,陷害是教唆人的犯罪目的

  • 标签: 教唆理论 理论探微 陷害教唆
  • 简介: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否定教唆未遂;大陆法系共犯独立性理论通过改变实行行为的概念论证教唆未遂;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超越教唆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在语境混淆的状态下论证教唆未遂。在三大法系内部,对于未遂的教唆是否可罚均存在着巨大争议,其关键都在于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要件上是否要求教唆人具有目标犯罪的罪过;仅从我国《刑法》第29条有关教唆犯的显性条款规定看,我国刑法对“未遂的教唆”似乎没有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但是通过对该条隐性条款的解读,“未遂的教唆”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罚的依据和标准,该问题在深层触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教唆犯的量刑规定。

  • 标签: 教唆未遂 未遂的教唆 教唆犯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间接正犯,作为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是指行为人自己(背后者)不直接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而是将他人(中介者或介入者)当作工具,通过在幕后对其行为加以支配,间接地实行犯罪的情形。尽管间接正犯并非为我国实定法上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不仅在学理上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承认,而且,司法实践中认定间接正犯

  • 标签: 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实定法 犯罪形态 帮助犯 妥当性
  • 简介:<正>一、前提:共犯人的分类中国大陆刑法第26条至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定义及其处罚原刑,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标签: 减轻处罚 教唆行为 共犯独立性说 从属性 帮助犯 既遂
  • 简介:摘要:共同犯罪现象一直是刑法学界最热门的议题,而教唆犯罪更是共犯研究者们致力研究的热点。放眼国内外刑法理论的研究现状,“教唆犯独立性说”和“教唆犯从属性说”相互批判和博弈长期存在,使得研究的热度如火如荼。虽然通说以“教唆犯二重性”的观点来加以调和,但只是使得两对立观点之争得到短时间的偃旗息鼓,却从未使两派达成一致而真正告一段落。晚近以来,“教唆犯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推崇但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在罪名从属性和处罚从属性上又不可避免的硬伤。在应然层面上,“教唆犯独立性说”贯彻刑法个人责任并且符合各国立法趋势值得提倡。

  • 标签: 教唆犯 二重性 独立性 从属性
  • 简介:一、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就教唆犯理论而言,首要的是其性质问题。[1]正确认定其性质对于分析和研究教唆犯未完成形态具有前置性的决定意义。其实,教唆犯的性质,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何种地位以及其与实行犯关系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存在如下观点[2]:

  • 标签: 教唆犯未遂 二重性 未得逞
  • 简介:陷害教唆是指教唆者出于陷害正犯之目的而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教唆者对于所教唆之罪的既遂结果持何种态度存在多种可能性。陷害教唆与未遂教唆并无本质差异,将陷害教唆归置于未遂教唆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既经济又合理。对于陷害教唆是否可罚的问题涉及对教唆犯故意内容的理解,基于违法二元论的立场。对不以追求正犯行为既遂为目的的教唆者只须对正犯之实行行为具有认识,就应当具有可罚性。

  • 标签: 陷害教唆 未遂教唆 可罚说 不可罚说
  • 简介:未遂教唆要求被教唆者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犯不可能产生这种危险,所以必须把不能犯排除出未遂教唆的对象范围,否则徒增理论上的繁琐。与此同时,应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不能犯进行排除。未遂教唆教唆者在主观上不具有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也不具有对结果的意欲,所以不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使被教唆者的行为终于未遂的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能够有效地支配结果的不发生。不可罚说能够对被教唆者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缓解教唆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未遂教唆的错误场合,不可罚说能贯彻其立场,并同时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陷害教唆不属于未遂教唆的形态之一,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陷害教唆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不认识没有客观依据,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具有可罚性。认定陷害教唆可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未遂教唆 陷害教唆 不能犯 可罚说 不可罚说
  •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 标签: 教唆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 简介:<正>未遂教唆,或称未遂的教唆,指的是教唆者从一开始就以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终于未遂的意思而进行教唆的情形。学界对未遂教唆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关于未遂教唆的核心内涵,已经取得一致的共识,即教唆者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主观上却是反对被教唆者的行为既遂的意思。由于未遂教唆教唆者缺乏既遂意思,所以有别于"教唆未遂"。教唆者以追求结果发生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着手犯罪实行或者着手实行后又有效中止的属于教唆未遂。至于教唆未遂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在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的视野里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教唆未遂存在的只是处罚范围上的争论,至于教唆未遂本身的可罚性,却没有异议。由于未遂教唆教唆者主观上没有使被教唆者完成犯罪的意思,换言之,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的行为持肯定态度,但对于行为的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对结果的否定态度存在合理的根据。由此一来,是否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者存在教唆犯的故意,这既是关涉教唆故意范围的问题,同时也是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的关键。所以,学者们一般认为"这

  • 标签: 未遂教唆 实行行为 可罚性 不能犯 客观危险说 法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