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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合同法》第51条规定并没有将无权处分行为都作为有效的行为对待,   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呢,   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   通过以上从法律关系角度的分析

  • 标签: 展望无权 无权处分
  • 简介:无权处分可以说是法学上的精灵,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十分激烈。笔者试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提出在采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理解《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观点。

  • 标签: 处分 处分权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物权变动
  • 简介:《合同法》第51条规定并没有将无权处分行为都作为有效的行为对待,   那么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呢,   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   通过以上从法律关系角度的分析

  • 标签: 无权处分 浅谈无权
  • 简介: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

  • 标签: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 简介: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分析完了无权处分制度的相关概念后来看一下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新问题.根据以上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三、无权处分行为和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到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无权处分制度在合同法中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新问题

  • 标签: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略论无权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在成立合同时欠缺相应的处分权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被处分物真正的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相应的处分权,才会使合同产生有效的结果。随着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欠缺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意味着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本身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就存在争议,随着新法条的出现,使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更需进行研究。本文考量法条之间不同的规定,来解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 标签: 无权处分 合同 效力
  • 简介:无权处分应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这是私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但无处分权也不应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因为债权效力的发生对权利人不会产生任何不利,而有效的债权合同又可以为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调整提供妥适的框架。虽然物权变动效力模式与无权处分效力模式面对的核心问题相同,即是否应对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发生效力进行区分控制,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无权处分效力模式应采物权变动效力待定说。

  • 标签: 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行为 债权合同 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 效果意思
  • 简介:无权处分行为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内涵界定,其效力问题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分析这些观点得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构建应以有效说为原则,效力待定说为例外。

  • 标签: 合同法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效力
  • 简介:无权处分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通过物权行为理论重点探究了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为了理论上的严谨,一并论述了其与德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

  • 标签: 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
  • 简介:无权处分是民法上最为复杂繁琐的问题之一,各国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理论界为此争议很大.无权处分涉及民法多种制度问题,尤其是与合同法关系最密切.而关于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有很多学说.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完全有效说.其中,目前司法实践采用效力待定说.但还不全面,建议民事立法中有关规定增加有效说的内容,以期达到立法完善.

  • 标签: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 简介:我国合同法于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后,学界曾就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笔者近日阅读各地法院报送最高法院的审判案卷,发现对无权处分问题,尤其是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应作更深入的探讨。根据我国合同法立法资料及起草专家的意见,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这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契约一脉相承。因此,就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言,

  • 标签: 合同法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 法律适用范围 中国 瑕疵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
  • 简介:【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处分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对于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来说,若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成立不以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要件,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而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除了需要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还需满足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过户登记要件,否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共有物 房屋所有权
  • 简介:无权处分处分行为的性质根据立法模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即仅具有物权行为性质和兼具债权物权性质,本文对两种性质的无权处分行为及其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并认为对于保护合同相对人而言,无权处分行为仅具物权性质的模式比处分行为亦包括债权性质的模式更为周全,我国《合同法》应加以借鉴。

  • 标签: 中处分 处分中 处分行为
  • 简介:摘要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而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常常需要参考或者根据民法规定作出判断,但民法的目的又不同于刑法的目的,故导致财产犯罪认定的困难。倘若民法关于某种行为的效力存在争议,导致财产损失的认定缺乏定论,那么,就会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增加难度。无权处分行为便是一例。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民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其界限便在于该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对于被害人来讲该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穷尽民事救济手段后依然无法得到救济。

  • 标签:
  • 简介:在中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包括订立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行为和履行该合同的事实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

  • 标签: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 简介: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 标签: 无权处分 转让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 简介:《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无权处分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两个方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之债权合同有效之观念业已深入人心,该观念与比较法发展的潮流亦高度契合。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当事人设立债权债务之行为不因行为人无处分权而无效,物权或者其他权利之变动行为效力未定。但是,该效力未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之善意取得以及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物权或者其他权利之变动自始有效。

  • 标签: 民法典 无权处分 制度构建
  • 简介:摘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能确切知道对方是否为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根据所有权的公示原则来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了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时,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那么原权利人就可以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这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流转的加速,善意受让人有可能在受让该物后又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已经将该物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要求其返还原物,将会推翻一系列已经成立或者履行的合同关系,妨碍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无权处分的一种例外,其制度确立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有利于物尽其用,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 标签: 无权 处分 合同
  • 简介:摘要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是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合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效力待定,当然有的学者们对此规定做出不同的评价,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反对的学者们倾向于“有效说”的选择,认为这样有利于交易的便捷以及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2012年7月实施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然而认真分析与比较,其是对《合同法》51条规定的推翻,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又不及法律的法理使其束缚其中。该司法解释的存在合理性与不足之处在哪里?笔者从无权处分的基础理论入手逐步进行分析。

  • 标签: 无权处分 有效说 理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