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权力设置应当遵循受制约与受保障之原则,失去监督之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缺乏保障之权力必然遭遇架空。权力运行过程中总会受到一定的干扰,因此权力设置应当配备一定的保障机制,使得权力享有者有足够的能力排除不当之干预。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运行保障机制,使得检察权独立运行受制于众多因素,导致检察监督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当前司法公信力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际,有必要正确认识检察权运行保障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检察权运作的保障机制,强化检察监督的实效。
简介:<正>根据传统理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但什么是法律监督的内涵?我国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没有、能不能担当起法律监督之责?监督权与公诉权应是一种什么关系?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分析,使本文得出了我国检察权的本质不是法律监督而是公诉权
简介:既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理论存在诸多的不周延性,因此应该突破传统用司法理论分析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的思维模式,结合司法运行过程中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运作,对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呈现结构复杂、层次多样的样态,应关注检察权与审判权融合共生的一面,重视检察权在司法运行中的作用。
简介:定位检察权时应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不同政体国家的检察机关性质、任务不尽相同,而在我国,检察权的定位不仅仅在于独立的监督权,或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还应扩大为在行使职务时成为国家公共利益的诉讼代表人,这不仅我国检察权改革不断深入的需要,更是完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简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的内在需要来进行,以保障检察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从法律监督的内在需要出发,检察权应当具有四个方面的具体权能:调查权、追诉权、建议权和法律话语权。在检察权中,这四项权能居于不同位置,但又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和密切的联系,共同服务于法律监督的目的。
简介:中国的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从属性,保障每一个法律主体守法,保障社会生活每一个领域内完整统一实施法律,此外,其还是一种追究性的权力。
简介:摘要检察权诞生伊始,始终伴随着怀疑与不信任。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在平衡国家权力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作为“法律帝国的国王”,其发展至今,也存在一些痼疾,引发了公众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质疑。本文将从检察权的形成和属性角度来探索检察权运行的新思路,并期待对当下中国检察体制改革有所裨益,推动检察职能司法化的进程。
简介: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是借鉴国外检察制度和我国古代御史制度的优良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前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检察权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强制力、各项权能存在漏洞等问题。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通过对检察建议适用的实然性与应然性研究,促进检察建议权的理性回归,构建检察建议业务的模式。重点在于“检查建议权的理性回归”,但研究的起点与终点在于“检察建议业务的模式构建”。
简介:如何看待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作出的罪名认定效力, 三、酌定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的罪名认定效力 既然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设定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的定罪权,而将酌定不起诉作出的罪名认定仅仅看成是检察机关一般公诉程序上的指控罪名
简介:我国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权力,检察权行使的领域不仅涉及刑事诉讼,还包括民事、行政诉讼,范围非常广泛。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我国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与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极不相称,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在立法与现实两个方面均存在缺陷,应该在廓清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对检察权进行优化配置。
简介:我国检察权的范围,较之英美法系国家为宽,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但这恰与国际法上检察权的一般范围相符。面对我国检察权范围之演变,应在严格贯彻和全面落实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内涵的前提下,在既有职权范围的基础上,深刻挖掘本土检察制度资源,全面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简介:摘要: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申诉的一种活动,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检察机关自身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制度和措施,也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可以起到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目的。
简介:一、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概念(一)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简介: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的历史选择。这种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设立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就是其特殊性的主要表现之一。按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检察权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公诉(部分国家还包括侦查)。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简介:
简介: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关系是一个宪法学、检察理论学的基本问题。基于历史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中的重要意义,本文采用历史解释方法对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予以阐释。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和手段。
简介: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国家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我国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以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案,有的更是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此制度的尝试,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争论与不足,特别是从检察工作的角度出发,在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应怎样运用检察权,
简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是刑事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有合理性,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此作了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但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法律明确授予、明确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和案件范围、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检察机关“扩权”视野下检察权之保障
检察权及其监督
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再检视——基于检察权审判权运行的实证研究
关于检察权的定位
论检察权的构造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审视
检察权运行之再思考
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检察建议权的理性回归
检察院有无定罪权
我国检察权配置之反思
论我国检察权的范围
刑事申诉检察调查权研究
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论检察权的合理运作及检察机构的改革
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
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关系论略
浅谈刑事和解中的检察权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