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些以非法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学问题的倾向,包括以国家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基础阐释环境法律的“行政解释学”倾向,以成本一效益为唯一分析方法而排斥其他研究方法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以及在环境科学、生态学不断发展背景下,不同学科话语转换缺失的问题倾向。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被法律实践所应用。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部门,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和应用方法上必然应当具备法学的特质。法学研究以实践为基础,主要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在方法上注重运用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根本特征的法律思维。因而研究环境法学应当遵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价值判断问题。
简介:摘要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以对策法学、法解释学为主的“规范法学”。这个方法是以制定、修改以及实施法律条文为研究目的,为我国完善立法、推动司法改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因为研究视角的单一性,“规范法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规范法学”研究进行的同时,应一并引入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不同研究视角,来形成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填充“规范”法学的缺陷,更能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