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美国权益融资的法律规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判例性,但在美国,其证券立法上却采取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各州的"蓝天法"及自律性规则,由此构成了相对完善的证券法体系。在权益融资的金融工具上,美国法律确认了多种金融工具,美国公司在进行权益融资时,股票、权益证书、认购权或期权等都是合法、实用的工具。法律同时赋予美国公司对融资工具有较大的设计自主权。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5条规定:"每个公司应有权设计和发行该公司章程所设定的股份数量。该股票可分成一个或数个类别。任何或每一个上述类别可由具有票面值或无票面值的股份组成,并具有公司章程应设定的类称,优先权、限制及相对权利。公司章程可在与本法令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限制或取消
简介:摘要 隐名出资方式进行资本投资在商事交易中屡见不鲜,部分投资人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个人原因,通过与对方达成合意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而自己隐于幕后。虽然隐名投资有利于实现商事自由和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中因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引发的纠纷、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纠纷、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纠纷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针对隐名股东权益受损于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法律保障是保护隐名股东权益的应有之义,对于解决现实中隐名股东相关权益纠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