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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结果
  • 简介:法权威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瓶颈,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关键。司法权威是一种正当权威,它是权力与正当性的结合,是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统一。是司法权的排他性与道德性、知识优越性的结晶。基于司法权威的这种性质,司法权威的实现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司法权力之保障所需条件,知识优越性所需条件,以及司法道德性所需条件。

  • 标签: 司法权威 法律权威 正当权威
  • 简介:纠纷解决是法院所承担的核心社会职能。在纠纷解决当中,裁判理性是司法裁判理性化得以展开的基础和内在动力,需要在权衡各种复杂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同时,裁判理性的展开总是面临着审判裁量的二维权衡和反思,并集中在“落实规则治理和审判裁量”之间的调适状态中。在裁判理性的具体展开中,审判裁量的二维权衡关涉裁量正义的最终实现。人类理性化的发展是不可抑制的,而司法的技术权威是司法权威建构的重要来源。

  • 标签: 裁判理性 审判裁量 裁量正义 司法权威
  • 简介:法权威的确立,离不开相关条件的支撑。从外在基础而言,必需强调政治力量对司法机构的尊重,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倡导社会民众对于司法的理性对待,同时当事人应当抱持对司法审判的高度信任。而目前我国司法权威的不足以及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均与上述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密切相关。

  • 标签: 司法权威 政治力量 法院关系 社会理性 法律信任
  • 简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执行公务而使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它关乎着警心能否凝聚,国家利益能否被有效保护的重要问题.但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似乎只在公安内部作出呼应,却没有得到社会群众特别是法学理论界的支持,这与人们对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内涵和行政法治进程中对权力控制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直接的关系.界定警察执法权益的法理概念和行政法基本理论对建立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设计.

  • 标签: 警察执法 权益 权利 平衡
  • 简介:法权威的和谐理念就是指如何保证和维护司法内部在行驶国家权力时能够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并相互促进的和谐的枷削并保证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产生公平公正效果的思想和理论支持,它强调的是司法权配置的合理陛,司法运行过程的协调性和司法行为结果的公正『生,是系统}生和权威f生i兰司法中的要求和体现。因此文章从司法权配置的和谐、司法过程的和谐和司法结果的和谐来论述了如何在和谐理念下树立司法的权威。

  • 标签: 司法极成 和谐理念 司法权 司法过程 司法结果
  • 简介: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披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全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 标签: 执法权 临时工 清理 行政执法人员 要约 国务院法制办
  • 简介: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关键在实施。而能否实施的标志在于对违宪行为能否严加追究。这在现行宪法上已有原则规定,但只是一纸空文,原因在于没有建立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 标签: 宪法权威 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 现行宪法
  • 简介:摘要关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学术界历来有不同见解。权利穷竭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知识产权中的三大权利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各自领域是否能构成权利穷竭呢?本文试从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发生冲突的角度展开论述,探究权利穷竭的产生原因及特征。

  • 标签: 知识产权 物权 权利冲突 权利穷竭
  • 简介:法权的配置始终是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司法权配置中,不但应当关注司法权力之间的分工、配合与制约,而且应当考量公民权利对于司法权力的制衡作用。本文以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为价值追求,论证了司法权配置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制约与配合两大因素,指出了中国司法权配置中需要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

  • 标签: 司法权配置 配合 制约
  • 简介:<正>习近平总书记4月28日在同劳模座谈讲话中强调,"必须坚持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劳动是幸福之源,劳动是事业之基,劳动是圆梦之路。就铁路来讲,从蒸汽时代到内燃时代,从电力重载到高铁动车,每一次的升级和飞跃,都凝结着无数劳动者的心血和汗水。一代又一代铁路职工用勤奋劳动和创新劳动换来了中国铁路的高速发展,用持之以恒和无私奉献实现着"中国梦、铁路梦、我的梦"。近期,笔者反复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对"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有了更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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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代中国社会处在转型发展时期,司法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由于司法在中国制度框架中的特殊地位,原本仅具有裁判功能的司法,在中国制度实践中都具有政治意义。因而,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原本属于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纠纷,都可以顺理成章地转化成影响社会安定的公共事件。司法功能异化严重威胁着司法权威,其根源在于权力结构、社会结构、司法无用文化、政党与司法关系。为此,在司法权威构建中应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并再造司法权威的基本制度。

  • 标签: 司法 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
  • 简介: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为基本理论框架,本文讨论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的主要角色的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律之间的法权冲突与解决方式。本文论证到,“割肉契约”的签订是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互相承认对方的平等法权的商业妥协。女儿私奔以及对其宗教和伦理的侮辱破坏了夏洛克与基督徒之间的信任基础。夏洛克的报复不是“为法权而斗争”,而是以个人的报复欲望挑战威尼斯的普遍法权。鲍西娅介入“割肉审判”是为了保护家庭伦理,她结合犹太律法与威尼斯法律两种法律渊源解释“割肉契约”,用更极端的“法条主义”击败了夏洛克。本文认为,威尼斯法律的真正缺陷是法律保障的是少数商业家族的寡头统治,既缺乏对特定法权人格侵犯其他的法权人格的合理规制,也不能以“政治共同体”的友爱之情团结不同的宗教/民族群体的伦理生活,导致威尼斯社会的法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产生难以调和的冲突。总之,自由平等的普遍法权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兴起了,但却面临着深刻的危机。

  • 标签: 法权 割肉契约 爱欲 市民社会 国家
  • 简介:从“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过程会使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这句话入手,分别对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因以及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过程的制约因素展开详细的论述。就像现代性必须通过现代化来实现一样,若想让公民享有合法权益,就必须经历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过程。先对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接着提出了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构建设想。

  • 标签: 合法权益 保障 社会稳定
  • 简介:经济法作为因应市场内生性缺陷的现代法,其对市场的规范、引导、扶持、限制和禁止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治理。传统的经济法以国家与市场关系为分析框架,折射出的是一种权力干预经济的思维。经济法视野下治理市场失灵的根本手段是法律约束,政府作为国家授权的经济调节组织,在市场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经济法践行的是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治理念,它的产生与发展是“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进化的过程。

  • 标签: 经济法 权力干预 法治 反思
  • 简介:自组织理论作为研究自然界复杂性现象和事物的方法和工具,也应该适用于广义自然界下的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系统。比较可以发现,作为人类社会子系统的司法权运行系统,存在开放性、两造的非平衡性结构、证据裁判及非线性攻防特征,这与自组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吻合的,或者说司法权运行系统具有自组织性。同时,司法权运行中所必备的整体性视野、非决定论思想和不可逆理念也与自组织理论的哲学特性契合。司法民主是司法权运行系统的自组织性体现。以自组织理论分析司法权的运行,可以避免比较法、逻辑理性等法学视域的狭隘,为司法民主寻找更为客观的社会学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根据。

  • 标签: 司法权 运行系统 自组织 司法民主
  • 简介:摘要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桥梁和纽带。如何强化工会组织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在本文从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探讨。

  • 标签: 工会组织 工会建设 教师队伍
  • 简介:康德的历史哲学是康德整个批判哲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有学者将其视为与三大批判同样重要的"第四批判"。但相较于康德的知识论、道德哲学和美学等思想,康德的历史哲学受到的重视依然不够,这是与其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的。康德的历史哲学并不是出于对历史的兴趣而对其进行的专门论述,而是康德目的论思想的具体表现。康德正是通过历史哲学阐明了作为理性自律的普遍法权和道德在受制于自然因果必然性的人类中是如何可能的,这一以法权和道德为目的的先验历史观是康德完成自己关于理性的建筑术构想、最终统一自由与必然的关键环节。

  • 标签: 康德 历史 自然 法权 道德 目的论
  • 简介:自2011年以来,荔浦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并在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检务公开宣传力度。该院在看守所显著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制作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发放给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监室内设置《学习园地》和《普法专栏》。通过检务公开宣传,提高了看守所监管干警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明确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现途径。同时,还在所有监室,办公场所设置控告、

  • 标签: 在押人员 合法权益 检察院 荔浦县 维护 教育实践活动
  • 简介:在我国国家立法中,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存在较为普遍,其缘于我国沿用多年的立法技术——“宜粗不宜细”,这种现象属于立法不作为,将导致宪法与法律功能界限日趋模糊;不利于宪法实施、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以及虚置宪法委托,更为行政法规掏空法律专属事项提供可能。在本质上它违背了宪法精神的要求,属于法律与宪法的冲突形式之一,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立法的具体化功能的实现,更突出了国家立法具体化功能需要加以有效规范约束的必要性。

  • 标签: 法律冲突 规范表述趋同化 宪法审视 宪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