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考察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一般都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其附设于法院系统内或司法行政部门内.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检察权的性质而言,它与司法权有着根本的对立,实际只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检察机关如果不主动地行使检察权去侦查、控诉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失职;与司法权的中立性不同,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它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与司法权的判断性不同,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其组成人员之间均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与司法权的终极性不同,检察权属于一般性权力,应接受司法权的裁判.
简介:以司法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并不是最近开始的事情,但在近10多年来,国际上以司法的形式解决国家之间的诉讼或者经济、海事纠纷甚至追究个人责任的审判机构呈现大幅度增加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不仅反映在国际层面,尤其反映在区域范围。有人甚至将众多新成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与传统的审判机构一起形容为构成了国际司法网络。国际司法网络的出现和所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当代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自本期开始,本刊将新设“国际司法依制概评”栏目,每期发表一篇,力图以简洁的语言,从追踪描述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法院和法庭开始,进而对涉及所有国际法院和法庭的重大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本期首先从国际刑事法院开始。
简介:<正>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趋势。是强化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精英人物的趋散力量。——乔治·斯蒂格勒与已有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侧重于具体制度分析有所不同,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最高法院为切人点,分析司法体制改革背后的司法知识体制改革(再生产)和知识传统形成问题。之所以选择研究最高法院,是因为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的再生产涉及到整个司法知识体制的变化,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的功能变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社会中民商经济案件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审理的往往是他们实际上不可知(不了解)的问题,他们是在冒着风险提供不恰当的建议(判决)结果。这表明,最高法院规制经济活动存在着专业化成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