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国际问的商品流通,一般是通过履行有效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来实现的,但国际贸易合同的顺利完成又必须通过海上运输为主的方式来保证。实际经营中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标的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都要经过一次或多次装卸、堆存才能到达目的地,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风险。
简介: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倪学伟陈益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①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
简介:按照国际惯例,国际工程承包通常会一揽子安排商业保险,其中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而货物保险由于涉及海上保险、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金融等关联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操作层面来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我们在此就国际工程的货物运输保险做相关讨论。
简介:【裁判摘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简介: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以承运人接受货物为开始,而至货物交付为止的全部期间。最后总结出国际铁路运输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中的责任期间在衔接上存在着问题,与《汉堡规则》中的责任期间衔接的比较紧密。
简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合同托运人、承运人等当事人,还涉及实际承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界定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特殊性,颇值研究.
简介: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简介: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是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际问题.文章系统地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解决该问题时所持的观点和采用的方法,并提出了利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方法,圆满解决承运人识别问题的建议.
简介: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龙英锋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自货物装在船上之日起到货物卸下船舶之时止。”这种观点直接影响着我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与立法。如,我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简介:在社会经济和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货物运输保险却呈现出发展缓慢的趋势。文章从货运保险的发展速度、发展水平、需求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四个方面的现状分析,厘清货运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澄清了经济发展对货运保险促进作用不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保险公司、政府两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货运保险健康发展。
简介:一、缔结《鹿特丹规则》的背景当今世界日益开放。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人类进入21世纪后,国际经济交往在各个方面均已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全新的高度。放眼全球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与航运界,与20世纪20年代《海牙规则》诞生时的情形相比,无论是在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方面,还是在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方面,抑或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量方面,都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变化。
简介:在国际海上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火灾,造成船舶与货物的损失,除非能证明承运人本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单独海损免除责任,因火灾所致的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分摊,但承运人能否就火灾给船舶造成的损失向收货人索赔或者主张货物的留置权要根据货方有无责任而定,行使货物留置权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当海上运输货物发生火灾危及船货安全时,船方应及时宣布共同海损,同时船货双方应本着合作态度尽快明确火灾原因以分清责任,承运人宜接受担保,应避免行使货物留置权。
简介:海上货物运输英语是航海英语的一个章节内容,针对专业知识庞杂、抽象、词汇量繁多等难点,本文阐述了内容型教学(Content-BasedInstruction,简称CBI)的理念、满足条件及其常用模式,并分析了每种模式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探索应用CBI解决航海英语课堂教学难题的有效性及其面临的挑战,以期提高专业英语教学效果。
简介:在探讨"海上货物运输"国家精品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团队在基于课程体系的分析研究和课程重构设计的基础上,总结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学团队组建、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设计的主要经验,并对课程建设的创新点进行阐述。
简介:通过对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应实质性审查保险合同关系。识别无船承运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据,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海上运输中货物毁损的风险何时转移,除了考察当事人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外,还应注意双方是否以行为方式修改了该价格条件。
简介:考察东亚其他地区海事立法的主要法域,韩国已于2007年完成本国海商法的修订,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正在进行相关修订工作,其海运立法呈现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航海过失免责得以维持以及运输单证多元化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改时应当顺应此种趋势,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为"接收至交付",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并且规定海运单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时间”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研究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工程的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
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论海上货物运输与铁路货物运输责任期间的衔接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简介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
合同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完善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新发展——《鹿特丹规则》之评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火灾”事故适用法律研究
CBI模式在海上货物运输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海上货物运输”国家精品课程的建设与创新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
东亚其他地区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