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辞学借助于语言这一媒介增强自身的解释力,并通过说服、论辩而取得客观性与主体间性。修辞的运用可以使刑法学家在建构理论之时,能够在法官、刑法学家和受众之间找到一个大致可以接受的理论方案,使刑法学家说着晦涩的行话、法官自行其是、民众茫然应对的尴尬局面得以自行消解,从而使刑法理论的解释力、司法判断的可接受性、民众对刑法规范的自愿认同成为了一种可能。当然。现代刑法学还应重视修辞学在立法语言选择与刑法解释中的具体运用,即不仅重视刑法立法语言的明确性,避免含糊不清的语言表述,而且还需要把可接受性作为判定刑法解释是否达到目的。从而是否合法的终极性标准。
简介:古希腊苏格拉底提出两个重要命题:“美德即知识”和“美德可教”。在苏格拉底看来,美德是普遍的、客观的、必然的知识,是超验的,而不是那种个人的、主观的、经验的意见,因此,相对于不可教的主观意见而言,美德是知识,是可教的。围绕美德是否可教的问题,苏格拉底与格劳孔等智者的主要分歧在于:苏格拉底认为人具有自身的善,教化主要是让人发现自身的善,以增强自身内在的道德自律;格劳孔则更强调入性的自私,强调法律等外在他律。就美德与教化的问题,中国古代哲人也进行了深思,特别是儒家对美德与教化进行了深入探讨:孔子基于“性相近,习相远”而重视道德教化,孟子主性善而强调反求诸己,荀子主性恶而重视礼法约束,王阳明的致良知则在孟子良知说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道德教化与知行合一的关系。中西哲人有关美德与教化的讨论体现了人类对于普世道德的追问,同时也展现了中西道德哲学的不同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