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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国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监督主要由国会、行政法院等实施,此外,对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和职业道德通过法律加以明确约束。  一、国会监督制度  法国的国会依法享有监督、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权力。除了以法律案审议权、每周一次专门质询权等方式履行监督政府的职责外,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监督和制约政府。第一种是通过行使不信任表决权监督政府。法国宪法规定,国会如果对于政府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表示疑议,可通过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当国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第二种是通过弹劾案监督总统和内阁成员。法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国民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违犯刑法的各级政府官员进行弹劾的权力。弹劾案由

  • 标签: 专门行政法院 公务员 监察制 惩戒委员会 特殊的行政诉讼 法国
  • 简介: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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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明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汉族建立的大一统的朝代,是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期。其处在封建社会末端的历史时期,也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明朝所创立的各种制度不仅仅是对之前历朝历代制度的去粗存精,更是实现了开拓性的创设,例如监察制度的创制和完善,这些制度的创立不仅仅维护了传统的封建统治,也为今天各项体制的构建提供了改革经验和历史依据。

  • 标签: 明朝 监察制度 历史借鉴
  • 简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在世界上的影响日盛,发展十分迅速。与西方其他监察制度相比,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效地弥补了传统监察机制的不足。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既有一定的优势,也有职能交叉、权威缺失等明显劣势,应当在改革和创新中借鉴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 标签: 行政监察专员 行政监察制度创新 比较行政
  • 简介: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胡沧泽教授的新著2004年6月已由方志出版社出版.读罢该书,深感这是中国监察制度史研究领域的又一新成果、新收获.这部著作具有以往监察制度史著作所没有的许多新特点.

  • 标签: 中国 监察制度 新特点 评介 教授 研究领域
  • 简介:明初司法监察制度由独立监察机构的监察、中央行政的监察以及司法体系内部监察三道监察网构成。其对合理司法、提高效率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观其具体实施则弊端重重:司法职能和其他监察职能相混;行政对司法的监察使得司法监察沦为行政的奴婢;宦官、厂卫特务组织干预司法.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气氛。而这一切最终症结在于封建专制,它使监察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 标签: 司法监察 审判监督 检查监督
  • 简介:中国历代帝王为维护皇权和巩固中央集权制的需要,大多注重官僚体制建设,几千年的监察制度史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在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上,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员巡视地方,这就是巡视制度。与这种制度相似,西方国家普遍设立了相关机构,如监察特使、巡视官、督察专员等,并为此颁布了相关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察特使制度。对中国古代监察巡视制度与国外监察特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制度体系进行深入系统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标签: 监察巡视制度 监察特使制度 比较与借鉴
  • 简介:摘 要:行政监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机制。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力图找出存在的问题, 在制定中国行政监察制度改革的相应对策时, 要着重明确权力来源、重建监察体制和加强监察工作的法治化。

  • 标签: 行政权力 监察制度 改革
  • 简介:明朝时期,监察制度在借鉴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加之这一时期政治大环境的影响,使得明朝的监察制度与其他朝代相比有着许多的不同之处,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将从七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 标签: 明朝 监察制度 特点
  • 简介:随着政府职能日益多元化,国家行政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强,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政、不良行政行为日渐增多。源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适应了监督行政权力的需要,在有效治理腐败、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我国创设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具有可行性、现实性和操作性,我国也已具备实行人大监察专员制度的思想意识条件和制度生长条件。

  • 标签: 监察专员 专员制度 瑞典议会监察
  • 简介:十道监察区六条巡四方唐代地方政府分州、县两级,州官叫刺史,县官叫县令。唐太宗很重视地方吏治,尤其重视刺史这一级。他把各州刺史的名字写在自己居室的屏风上,把有关他们功过的材料,都注在其名下,作为日后使用的依据。同时,为了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唐太宗又根据山川地势,把全国分为十道。道是监察区,专门监察所辖州、县的官吏。十道也就是十大监察区,分别是: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岭南道。

  • 标签: 监察制度 唐代 成熟 控制 州刺史 地方政府
  • 简介:<正>由于公益信托在专业化、灵活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长期以来,始终是西方社会从事慈善事业的基本模式。但是,受到历史传统、认识的偏差及制度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尽管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

  • 标签: 监察人 公益信托 信托财产 《信托法》 私益信托 受托人义务
  • 简介:<正>明代监察制度与历代不同,有一种特殊的职能—制约皇权。明代规定:监察官员的职掌“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明史》职官志)封驳诏敕可以说是监察官员(史书称御史与给事中为“言官”,在此我们称之为监察官员,简称监官。)制约皇权的最大体现。虽然是皇帝的圣旨,监官若认为不合适或有误,也可以驳回不予下达。廷议,许多时候主持者是

  • 标签: 监察制度 朱元璋 监官 《明史》 监察官员 监察御史
  •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愈发突出。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需求,使得建立完善的劳动监察制度迫在眉睫。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目前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为了更好的监管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立法层面与法律实践上皆需加大完善力度,以适应社会发展,与国际接轨。

  • 标签: 劳动监察 立法层面 法律实践
  • 简介:<正>我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方面均有独特的创建。本文以秦、汉、唐三个时代为代表,试析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一、历朝统治者都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并且日趋完善。我国古代负责监察百官的称为“御史”。战国时,韩、赵、魏、秦等国所设置的御史,虽是国君基左右记事之官,但涉及百宫言行,已具有监察性质,至秦,中央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府,以御史大大为官,执掌“典正法度”,以御史中丞负责举劾监察,并派出御史监郡。《迪典·职官》载:“秦兼天

  • 标签: 监察御史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监察机关 监察官 御史台 监察机构
  • 简介:议会专员监察制度风行世界今天,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中可以发现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这些制度(大多数都被视作是对于通常司法机构的补充)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古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存在于北欧国家和波兰,荷兰,西班牙和南非.而匈牙利拥有人权监察专员,在中美州则有人权委员会.在许多法语国家中,人们会发现存在议会监察专员行使调解职能的模式.然而,这些不同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有其共同之处,即它们都是建立在承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法治原则基础之上的民主制度.

  • 标签: 议会监察专员 监察制度 瑞典 点击 北欧国家 司法机构
  •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制度经2007年修改后进一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有权参与通讯监察的机关分为申请机关、核准机关和执行机关;为防止通讯监察的滥用从多个方面对该措施进行限制;明确规定了通讯监控的协助机构及其义务。在监控范围、立法模式、法律控制体系的构建、监察协助等方面,对我国大陆通信监控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通讯监察 通信监控 隐私权 通信自由
  • 简介:摘要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制发展中也发生了较大的演变,经历了萌芽、产生、成熟、失效等几个阶段。明清时期,随着皇权的高度强化以及专制集权政体的最终成熟与完备,在监察组织与规章趋于完备严密的同时,监察制度运行却逐渐偏离其应有之义,直至走向异化、变质与失效。本文旨在研究明清监察制度异化的特点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当前监察制度设计与改革的思考,以供借鉴。

  • 标签: 明清 监察制度 异化 制度改革
  • 简介:中国行政监察史在整个行政史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形成、完善和完备四个阶段,具有其不同西方国家的特点,当今我们要借鉴其经验来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 标签: 行政监察制度 古代 体制完善 促进作用 经济文化 西方国家
  • 简介: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的本质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公法监督制度,而是一种公法与私法交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并行的法律制度,是美国监察专员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次“质变”或“飞跃”。美国组织监察专员与申诉人交流的秘密性是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建构的中心,并形成外部多层次治理与内部全过程控制的制度体系。在某些特定事务领域,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既具有在效率上优于诉讼方式和其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又具有相对于现有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补缺功能。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社会矛盾的处理提供了可供探索的路径,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大调解”的建设提供了整体性思维,为走出司法中心主义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指引。

  • 标签: 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 组织监察专员 秘密性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