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拖欠离休干部'两费'问题,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保障离休干部'两费'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近年来,江西省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支持老干部工作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安排离休干部的工资、医疗、文体活动和社会优待等有关经费。对行政单位和参照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并多次拨出专款,有效地保证了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为帮助困难企业和事业单位
简介:问: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是否有新的规定?答:没有。基本条件还是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问:近年来,有些文件出现了“离休人员”的称谓,怎么理解?答:“离休人员”与“离休干部”,从主体上讲是同一含义。首先,必须符合离休条件,即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的规定。其次在国发〔1982〕62号文件之后,有关职能部门还作了一些相应的补充规定。例如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又如,劳人老〔1983〕34号文件对原是干部现在是工人的作出了“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的规定:“(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