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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 行经导管射频消融术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开展的心脏介入手术治疗方法,具有安全、有效、创伤小等优点,本文针对该方法的关键装置电极导管的专利申请进行综述,阐述了其原理并讲解了电极导管专利申请的情况及相关分析。

  • 标签: 电极导管 专利 心律失常
  • 简介:摘要:随着精准扶贫战略的深入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精准化供给已然成为政策调整的核心趋势。水库区域和移民安置区域的工程项目涉及到了很多方面,其中包括水利、建筑、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领域,这也属于一项具有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工作人员采取较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推动水库移民工程的有效发展,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本文主要针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也进行了分析探究。

  • 标签: 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 项目管理
  • 简介:摘要:水利移民项目是水利工程管理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水利移民直接关系到了水利工程修建地周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稳定性,假如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容易让居民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激化,难以对工程项目工期做出保证。在现有的诸多实际案例当中,很多水利工程其实都是因为在移民项目当中没有科学合理的开展管理工作,因此难以对后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保证。

  • 标签: 水利 移民项目 管理难点 对策 分析
  • 简介:摘要:国内人口基数大,需要应用的资源数量较多,对于各项基础设施的数量也具有一定要求。就现行经济发展阶段,投入使用的水库数以万计,正在建设环节的水库也有数千座,还有数量尚不确定的未来的水库建设项目。中国是世界范围内水库移民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目前已经突破了千万,而水库区域的移民工作不仅仅是居民重新安置的问题,还涉及到后期多种工作,属于综合性工程应用,例如:就业、交通、教育等需求;需要进行科学的研究与探索,并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以推动水库移民工程实现高效高质发展。

  • 标签: 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项目 项目管理
  • 简介:摘要:单一性是判断两个权利要求相互之间有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就具有单一性,如果没有就不具有单一性,单一性的判断对象是针对权利要求之间,当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选择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提出分案申请

  • 标签: 单一性 特定技术特征 分案申请 母案
  • 简介:摘要:为了本文以检索系统中 DWPI和 CNTXT数据库中已经收录的公开专利数据为基础研究,从专利文献的视角对电荷泵技术的专利发展进行了全面标引和分析,主要针对国内外专利申请状况的趋势和专利重要申请人进行分析,以期从中得到相关的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各阶段专利申请国家分布和主要申请人。

  • 标签: 电荷泵 专利分布 主要申请人
  • 简介:摘要: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水利工程已成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项目之一。由于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庞大,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特别是其征地范围内涉及到的居民较多,因此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在水利工程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鉴于此,本文对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 标签: 水利工程 移民安置 安置验收 水利征地
  • 简介:【摘要】 文章以推动我国水利行业移民发展为前提,针对移民安置、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结合,从几个方面展开了分析,并且提出了融合思路,使移民安置体系更加完善,维护国家、政府和移民三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思想。

  • 标签: 乡村振兴 移民安置 城乡差异 解决方法
  • 简介:[摘要]:对于水电工程而言,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主要指的是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以及生产的全面规划和施行,从而使其达到移民前水平,确保其在新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移民安置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进展,因此对于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进行验收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水利工程 移民安置 安置验收
  • 简介:摘要: AR/VR技术是近年来新兴的显示技术,本文以轻量化 AR/VR设备的专利申请作为分析对象,对该领域中的人体控制技术进行研究,梳理了关键技术、重要申请人、重点专利及其技术演进和发展脉络,从而给出轻量化 AR/VR 中人体控制专利分析的结论和建议。

  • 标签: 轻量化 AR/VR 人体控制
  • 简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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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水利水电工程在国计民生中地位显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项目。由于工程浩大,涉及的空间范围广大,一般都需要周围的原居民搬迁,迁移过程中如何补偿原居民利益即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文中首先从补偿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入手,在此基础上提出补偿机制的原则和思路,最后提出如何化解改革成本的思路。

  • 标签: 利益补偿机制 水利移民 移民改革方向
  • 简介:摘要: 从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开始,我国就面临着新型的扶贫趋势,然而贫困人口大多数都是居住在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社会发展程度也不高,社会服务水平并不充分的贫困地区 ,这些不好的条件都为扶贫工作增加了难度。 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以及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是精准扶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府与人民都做了很大的努力,然仍然会出现阻碍扶贫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扶贫与移民的过程中,就建议加大对移民的生活补贴力度,发展这些接受移民的居民生存和继续发展的能力,积极正确引导居民,让贫困居民自愿搬迁。本篇文章将会针对在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 标签: 精准扶贫 征地 移民 结合
  • 简介:摘 要: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涉诸多领域,传统对数据进行收集、处理、保存方式难以满足水库移民信息准确度、统一性和及时性的要求;运用 GIS等信息化技术,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使设计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 标签: 水库移民 信息化 移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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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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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专利申请文件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唯一法律文件。高质量的申请文件有助于申请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初始阶段,对技术概念的正确理解和必要的检索,有助于作者确定发明的知识贡献,并根据知识贡献的水平采取相应的写作策略,争取申请人的保护范围在合理范围内。以电学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例,论述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阶段和撰写过程。

  • 标签: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 检索 电学类 撰写
  • 简介:摘要 瘦肉精是一类 β-受体激动剂的药物,可以促进瘦肉生长,但被瘦肉精污染的食物容易导致人类中毒,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禁止在食源性动物的生产中使用,也将其作为肉品类的必检项目之一。随着食品安全日益受重视,关于瘦肉精的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本文对国内瘦肉精的专利申请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 标签: 瘦肉精 免疫检测 专利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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