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多次参加对基层单位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少基层单位对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理解不够准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够妥当,主要表现有:一是不能区分两者的不同,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二是不了解这两种措施的前置条件,在前置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三是实施过程中发生"串门"现象,不伦不类,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扣押、查封当事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当事人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即解除扣押、查封,又如责令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等;四是与混用;五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未能及时转入强制执行措施,造成无限期扣押,甚至违法处置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未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六是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与应纳税额不相当,等等.
简介:始阳,多功,石头寨……下得雅(安)西(昌)高速,一连串富有天性的名字,就仿佛在不断地在提醒着我们,是要去一个与众不同的地方。是的,今天要去雅安天全。
简介:依照我国现行。事诉讼效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然而,在诉讼实践中,却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根本无法满足保全的请求,从而致使保全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有鉴于此,为求弥补立法规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