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唯一的委托人,这是注册会计师服务于社会的职业特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形式多种多样,但在构成方面,基本上都分成四个部分:一是对理想行为的说明,即审计人员应该追求的最高标准,它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仅仅是提倡性;二是对审计人员具体行为的说明,即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最低标准,它具有强制性,违反它将要受到处罚;三是具体行为的详细解释。这种解释往往是针对社会审计人员某一具体规划提出问题而进行的解答,它是非强制性的。但不能随便违背,如要违背,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四是职业道德的制定,即对职业道德中的一些具体事例,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部门予以裁决判定。它对今后类似事件有示范作用。虽然它与上述第三项一样,没有强制性,但因有示范作用,不得随意违背,如有违背,也需说明理由。按照国际惯例,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大多数是从五个方面对审计人员应有品质作了原则性的规
简介:一、行政听证制度概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听证制度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听证,本意为诉讼中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在英美称审讯或听讯(hearing),在日本称为听闻,尽管名称不一,意思都是给当事人以参与诉讼的机会。二十世纪以后,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拥有了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危胁,缘此,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范围扩展到行政领域,建立了现行的行政听政制度,并将之视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举行公开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评价和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当面予以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