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简介:从刑法哲学角度分析,在性质上决定了其在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更要维护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般秩序;从刑法地位的界定层面看,刑法不仅仅是法规范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从刑法解释角度,可以认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入罪资质前者更为苛刻,后者较为宽松,而不是相反。"秘密性"淫乱的行为不具有惩罚依据的观点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同样也不能立足;从实证的角度考察归纳,民众在面临"机遇诱惑"时表现出的"机遇倾向心理"往往比较明显,在此背景下"理性人"假设的理论往往就会大打折扣。这些分析性结论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宜废除聚众淫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