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籍冲突是一个和国家主权与国家公民间的利益有直接联系的问题。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各国普遍采用国籍唯一原则,以此来保护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减少国际交往的纷争,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移民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国籍唯一原则受到了挑战,国际社会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也逐渐放宽了对国籍的规定。为了解决我国华人双重国籍的诸多问题,建国后采用了符合国家国情的国籍唯一制方式,但是这也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的当代中国带来了关于华人华侨的国籍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当前的国籍政策问题进行一定的灵活变通来保护国家利益。
简介:摘要:鉴于船舶价值大,跨国运输等特殊属性,无论是海商实务中还是《海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规定中,都确定了船舶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但是对于登记对抗下不可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到底是《海商法》中规定的广义第三人更为合理,还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更为合理,还是应该再将第三人的范围在善意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的限缩尚有争议。需要明确第三人范围使得船舶物权的物权变动制度更加的合理、完善。本文首先立足于这两部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船舶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进行释义,再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中的第三人范围进行分析界定并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