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公司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企业制度与国际企业制度接轨的不可缺少的步骤。公司在我国出现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事情,我国第一部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公司制度建立和公司出现之前,当然不存在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的犯罪,因此,79年刑法没有也不可能规定虚报注册公司资本的犯罪。随着公司制度的建立,公司的出现也日益增多,虚报公司注册资本,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也随之产生。为了维护公司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条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简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准确定性,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
简介:国家规定企业登记开平,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法定注册资本,并需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证。任何企业在经营期内,投资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但现实中不少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弄虚作假和抽逃资金情况相当严重,正待整顿。注册资本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I.委托领照。有些企业根本无资本金投入,但只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按注册资本总额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称利息),就可以拿到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造假骗照。有些企业造假帐,编造假凭证,用其他应收款、预付款、投资款等人帐,虚列实收资本科目;有的用虚开发票,充当实物投资,冒充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骗取中介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