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简介:《公共行政行为规范》一书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全面的、系统的、通俗的介绍,十分适合网络学院学生的学习,同时也适合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广大读者阅读。
简介:里耶秦简中大部分是秦代地方的行政文书,为我们考察文书的运作形态提供了根据。从已经公布的简牍来看,秦代文书的运作形态十分规范。撰写公文由专门的书佐承担,并且要在背面左下角以"某手"的形式签署,此人即为始发公文的责任者。在中间每一步处理环节书写完毕都要紧接着处理意见签写其责任者的名,同样是以"某手"的形式。公文在抄写副本时也要将这些署名照录。收到文书后由责任者发阅,根据公文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回复或转发。如果不需要,就直接在原简背面最左边写下收文记录并署名"某手"。如果需要回复或转发,就要另制作一份抄件副本,将来文内容抄于其上,并且将原文件的责任人署名照录于副本的同一位置,然后在背面左起第一行写下记录,这些工作完成之后再把来文的原件交给上级处理。在文书运作中,文书的性质也随着"传""别书"而发生变化。对于"某手"的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书写者的签名,而应是文书的责任人。
简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作为我国地方政府自下而上探索的一项管理创新,行政服务机构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在学术界,现有的文献大多是针对行政服务机构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对于行政服务机构的运作过程和机制缺乏深入细致的考察和分析。本文以J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个案,以行动者系统组织理论为分析框架,通过对一系列特定事件的“深描”,力图展现行政服务机构运作的真实故事和内在机制。案例研究发现,在合法性不足、资源匮乏的制度环境下,J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层采取了一系列整合的运作策略和方法,却不同程度地遭遇到各职能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抵制和抗拒,从而产生了“名实分离”的组织现象。这种现象是组织应对外部制度环境以及核心行动者之间策略互动的产物。研究结论可以为行政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和该领域进一步的理论建构提供启示。
简介:本文以一个"赤脚律师"长达十年的诉讼代理实践为切入点,从立案、审理、收费与执行等环节研究了中国行政诉讼程序运作中法律与行政、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中国行政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特性在于,它既不完全是以形式理性主导的科层型司法与规则统治型司法,也不完全是以实质理性主导的协作型司法与纠纷解决型司法,而是所谓的"混合型司法"。因此,中国行政审判的实践并非如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缺乏独立性,而是存在着有限的独立性,但法院这种旨在平衡党政力量、群众力量、法院利益与法律本身的有限独立,与对法院的行政干预构成了一种"合谋"关系。本文对行政诉讼程序运作过程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赤脚律师出现的制度背景。
简介:村级治理行政化是基层治理现代化转型中的明显趋势,服务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村级治理行政化包含乡村关系行政科层化、村级事务行政化、村级规范化行政与技术治理等表现形式和运作机制。村级治理行政化是建立在治理资源和乡村权力配置结构性变化基础上的,村庄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是推动村级治理行政化的内在动力。乡村治理行政化在促进乡村治理规范化、提高乡村行政效率等方面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是也造成了村级组织膨胀、自立性增强以及村庄治理缺位和基层信任危机,带来了行政消解自治的基层治理转型困境。因此,乡村治理转型要重塑行政与自治的均衡路径,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转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