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
简介:所谓民事调解,是指对由于种种原因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和解决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之间各种利益的冲突越来越突出,因这些冲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都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应当值得各级党政领导的关注,并通过有关机构努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担负着一方的治安保卫工作,人们普遍认为派出所的工作主要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因此特别重视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接处警,认为调解民事纠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却又未纳入考核范围,感到“出力不讨好”,而不予重视甚至忽视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因而致使有些民事纠纷演变成治安和刑事案件,有些民事纠纷未能及时妥善调解造成上访上告,不但给派出所工作带来一定被动,有时还制约了公安整体工作。
简介:摘要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及程序适用的理解,并重点从心理调解的运用、过错剖析法的运用、分头调解法的运用、亲情融化法的运用、冷处理法的运用、换人调解法的运用、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方面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