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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航空产品责任主体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该主体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权益是否充分保护和纠纷是否得以顺利解决。该主体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同时其因交织航空运输责任与产品责任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航空产品责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商事关系的私法性主体,而且还包括负有检测、适航监管责任的公法性主体。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航空产品责任主体呈现出扩大化解释的趋势,其目的是顺应国际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人本化发展的价值取向,我国相关立法完善应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 标签: 航空产品 产品责任 法律关系 责任主体
  • 简介:公司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细织形式。如今,公司对国家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公司更像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因此公司应更加注重自身的内部发展和社会的外部协调。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促生了新的、更多的不适应、不协调因素,公司的传统型营利模式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 标签: 公司 社会 责任
  • 简介: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负责提出利己的要件事实(即"行为主张责任"),否则承担败诉的后果(即"结果主张责任"),其法理包括了主张责任的对象、主张责任的分配、主张的具体化及主张具体化的缓和、结果主张责任的承担等等。作为从辩论主义基本命题中衍生出来的概念,主张责任理论的建构紧密地依托辩论主义的原理,因此,伴随着现代社会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促进诉讼和防止突袭等现代民事诉讼价值观也显著地体现在主张责任理论之中。

  • 标签: 辩论主义 诉讼主张 要件事实 审前准备程序 释明 间接事实
  • 简介:中国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在文化建设中负有重大责任。创新中国工会理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其在国家层面上的文化责任;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文化建设是其在企业层面上的文化责任。发展和培育中国工人阶级文化是中国工会履行文化责任的关键。

  • 标签: 当代中国工会 文化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企业文化 职工文化
  • 简介: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责任与公司成员责任的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除了其投资之外的进一步的责任。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调动潜在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发展规模经济、促进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功不可没。有学者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经济史。有限责任制度的发明,给近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注入了巨大活力,带来了世界经济的空前繁荣,也使得人们投身于商业的热情高涨。

  • 标签: 有限责任 债权人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
  • 简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是"独立型"的量刑情节,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量刑情节的证明出现了证据收集不够全面、酌定量刑证据缺失、量刑建议适用少、片面强调法官的证明职责以及个别重要量刑情节的证明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等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在坚持控方在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中仍要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下,应以量刑建议为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式,并要保障辩方在该程序中的证明权,厘清法官证明职责与"不告不理"原则的界限,完善个别重要量刑情节证明的适用法律问题。

  • 标签: 量刑程序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 简介: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并不必然需要体现任何社会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使得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多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细化的内容,同时,《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过于狭窄,且没有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应充分强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以规制公司的行为。

  • 标签: 公司社会责任 股东利润最大化 公司的社会性
  • 简介:当前以高职院校为主导的学生实习模式存在建实习基地难等诸多问题。保障学生实习权利需要政府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但当前的立法和政策在这方面的规定存在有法定义务无法定责任,保障措施有限且乏力等诸多问题。切实发挥政府对于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保障责任可以考虑从纠正相关的认识误区、建立实习保障金制度以及加强政府的信息服务等方面加以完善。

  • 标签: 高职院校 实习 政府 责任
  • 简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秉承大陆法系的基本框架,结合具体国情,在修正与实践中逐步对证明责任问题形成了新的认识。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入手,着重介绍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由此引发对辩护方证明责任的思考,结合杜培武案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就特殊情形下证明责任倒置的正当性提出看法。

  • 标签: 证明责任 分配原则 辩护方证明责任 正当性
  • 简介:机会丧失理论运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中,显示出它广泛的适应性,对于受害人之机会利益损害予以填补救济,体现了对矫正正义的坚守。机会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为特定的"机会利益"。机会成本的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小于预期损害赔偿的标准,而大于恢复原状所获得的利益,即预期损害赔偿≥机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机会权损害赔偿路径为:从确定机会权侵权损害事实出发,通过相关的弹性价值体系的筛选与平衡,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而通过机会权商业化方式,将非财产的机会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确定赔偿的数额。未产生现实损害的,要对被侵权人机会权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

  • 标签: 机会 机会损失 损害赔偿 利益权利化
  • 简介:广告发布者是广告产品的最后把关者和监管者。现有《广告法》有关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使得该条款形同虚设。应当改向发布商倾斜理念为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为此,法律应当以信赖财产侵犯说为基础,规定广告发布者实质审查义务和过错举证责任;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并建立律师费用请求权和发布者专门赔偿基金救济机制。

  • 标签: 欺诈 信赖 惩罚性赔偿 救济机制
  • 简介: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制度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必要转变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对于具有过错的行为模式进行类型化处理。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赋予权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具有重要影响。这种制度改进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贯彻了民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专利保护特殊性的要求,充分利用了TRIPs协定所带来的灵活性并借鉴其他国家专利立法经验,也是解决我国目前损害赔偿领域无过错原则适用当中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

  • 标签: 专利侵权 损害赔偿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食药犯罪都以犯罪故意为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然而,由于食药犯罪手段的专业化、复杂化、技术化,公诉机关在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时难度较大,往往导致行为人以无过错为由而逃脱刑事责任。为此,基于食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考虑到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双重需要以及兼顾刑事法治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应当在食药犯罪中确立过错责任原则。

  • 标签: 食药犯罪 严格责任 过错推定
  • 简介:虽然各地正在或者已经开始了化解医患矛盾、实现医患关系和谐的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医患之间的非良性关系仍未得到根本改善。应当说建构或者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从多角度进行努力。本文试图探索医患关系的现状与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并试图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改革助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构。一、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沿革我国医患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自改革开放以来

  • 标签: 举证责任分配 医患关系 医患纠纷 医疗侵权 证据制度 过错推定原则
  • 简介:义务乃责任之基础,责任为义务履行之法律保障。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

  • 标签: 私法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 简介: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以及暴力化等诸多特征。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讨论也一直为学界所关注,本文从历史、域外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等多维度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进行论证,并从必要性及完善路径方面提出建议。

  • 标签: 未成年人 刑事 责任年龄
  • 简介:责、权、利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问题。在确定办案责任主体时应充分考虑检察权的双重属性,刑事检察权应当以检察官为责任主体,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权限划分上,检察官对案件的决定权应来自于检察长授权,并且要明确检察长或检委会、案件责任人以及业务部门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职业保障上,应当建立检察官专业的职务序列,完善身份、待遇等履职保障,科学评价工作业绩并加强结果运用。只有责、权、利三者统一,办案责任制改革才能真正落实。

  • 标签: 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权限 保障
  • 简介:德国的环境责任立法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走在前列。德国经过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断的制度创新,目前已构建了《环境责任保险一般条款》、《环境责任基础保险一般条款》、《环境损害保险一般条款》等标准保险合同。这些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的风险、保险事故、合同后责任、系列损害等作了合理的规定,科学地面对和解决了环境责任的可保性问题。2007年德国对《保险合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诸多新制度又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支撑。我国正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而德国的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 标签: 环境污染责任 可保性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损害保险
  • 简介: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

  • 标签: 责任能力 过失客观化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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