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其危害早已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各国刑法一般都对这种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在第171条对贩卖毒品罪作了规定,然而,随着毒品犯罪在我国日益增多,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为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对刑法典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为了配合该决定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对执行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作了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目前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然而,由于毒品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目前的法律规定尚有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这就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一些冲突,本文试就贩卖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简介: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基本罪名,也是在禁毒斗争中经常适用的一个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刑法中规定了贩卖毒品罪。本文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贩卖毒品罪概况: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制造出来以后,必然通过销售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毒品的贩卖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
简介:为获利铤而走险,两次贩卖毒品赚取毒资1500元。近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年30岁的被告人钟某某系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今年3月23日,钟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三桥下的一条马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将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贺某。3月28日,钟某某将重2.5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一个装拖车带的纸盒内,通过一名司机龚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贺某,约定毒资1200元,并商量好要贺某到桃江县修山镇一加油站取货,到达约定地点后,龚某某在等待交易时被桃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并扣押2.53克毒品疑似物。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于3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检查出8.79克毒品疑似物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简介: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单纯将毒品赠予他人的行为缺乏有偿性,显然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有有偿性,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简介:摘 要:贩卖毒品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没收犯罪人违法所得,“打财断血”使其丧失再犯能力,是打击贩卖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为实现这一打击目的,《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 。但因该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贩卖毒品罪判决时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生,都显示贩卖毒品罪违法所得计算标准、裁判规则存在检视空间。但是,反思的真正指向有待通过实证分析予以厘清。
简介: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简介: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