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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高新技术浪潮与现代化金融服务手段结合下,金融犯罪活动也日趋猖獗。我国现行刑法明显无法跟上犯罪类型更新的步伐,而金融行政立法尤其是大量的法规规章中的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又令人质疑,因此必须厘清上述条款性质,有针对性地将之与金融刑事立法衔接,才能真正起到金融犯罪的惩戒效果。

  • 标签: 对应式规定 非对应式规定 罪刑法定
  • 简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金融法制环境建设,从内容上看,既包含制定金融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保险法等),也包括完善与金融业发展息息相关的金融生态法律法规(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从效力层级上看,既有国家创制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1978年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就不曾间断。30年一路走来,留下了串串足以追寻的法制脚印。

  • 标签: 金融立法 法制环境建设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 简介:农村合作金融金融发展权平等实现的重要方式。目前立法的缺位使得合作金融领域出现的诸多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农村合作金融全面发展缺乏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为更好保障农民等金融弱势群体的利益,活跃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尝试从立法所涉及的设立与组织制度、产权与分配制度、经营与竞争制度、监管制度、终止制度、责任制度等方面出发,初步探讨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重点内容。

  • 标签: 金融发展权 农村合作金融 合作金融法 监管 公益 困境
  • 简介:<正>金融历来与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相联,在任何国家都有着特殊的地位,金融行为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在我国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转轨的今天,加快金融立法,尽快使金融管理法制化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值得深入研究。

  • 标签: 金融立法 金融基本法 金融主体 金融行为 市场经济体制 金融法规
  • 简介:<正>一、我国涉外金融立法现状(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立法自1979年批准日本输入银行作为第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的外国银行在北京开设办事处后,国际金融界一些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接踵而来。日本的东京银行、三和银行,美国的美洲银行、大通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法国的巴黎国民银行、兴业银行,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等随即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198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放区域和业务范围。此后,一些实力雄厚或对华金融业务较多的外资银行在北京或经济特区

  • 标签: 涉外金融 外资银行 常驻代表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 海南经济特区 中外合资银行
  • 简介: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金融犯罪是妥当的。对于金融犯罪常见的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为叙明罪状,难免有疏漏之处。金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全部采用相对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存在着立法思想混乱的问题。我国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多采用混合情节犯以及堵截式规定。有些金融犯罪立法应当明确为目的犯。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不宜首选行为犯,而应根据具体犯罪危害的大小、中国社会的容量等因素出发选择行为犯或结果犯。

  • 标签: 金融犯罪 立法技术 立法完善
  • 简介:以刑法修正案为研究视角,纵览金融领域刑事立法的过程,金融领域刑事立法资源的积极投入主要表现为金融犯罪罪名的新增、原有罪状的细化和既有法定刑的调整,使金融犯罪圈呈扩大趋势。究其原因是,金融经济发展的需求、金融监管部门的推动以及刑法依赖思想的根深蒂固,使金融领域刑事立法一再扩张。然而金融刑事立法评价应属于"二次评价",在将某一行为纳入犯罪领域之前,应以该行为首先违反前置性法律为前提,实现刑事法律与非刑事法律的有效衔接,从而建立有层次的金融法律评价体系。

  • 标签: 金融刑事立法 刑法修正案 二次评价
  • 简介: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 标签: 金融犯罪 刑法修正案 立法规定 立法模式 犯罪主体
  • 简介: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层次低、不明确、相互矛盾,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十分必要。在立法时要注意以下问题: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模式、对不正当交易进行限制、规范监管体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反垄断法控制等。

  • 标签: 金融控股公司法 必要性 立法建议
  • 简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现实,这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提出了挑战.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单独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以规范金融混业.该法的立法目的要侧重于追求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该法的立法体系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监管主体及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 标签: 金融控股公司 立法 监管
  • 简介: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经济金融化是必然的趋势,但金融领域之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值得高度重视。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严格的监管。

  • 标签: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法律规则
  • 简介:[5]现行刑法中并非每一单位犯罪均附有"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刑罚规定,修订中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洗钱罪上游罪的范围规定,(三)金融刑法与附属金融刑法的协调问题 

  • 标签: 改革法律 法律构想 立法改革
  • 简介:1、建议将非法骗取、使用贷款的行为规定为骗用贷款罪,由于非法金融中介罪的犯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虽然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等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

  • 标签: 加紧完善 完善立法 打击金融
  • 简介: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退出市场,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在经济发达国家较为常见,亦有妥善而有效的退出机制.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但目前尚无一套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所应追求的价值理念,以期为其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 标签: 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 安全 效率 公平
  • 简介:金融自由化和审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时代特征,《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在于:由制度层面给予“自由、监管”以具体的含义,这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 标签: 盒融自由 监管 金融市场
  • 简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进展缓慢.固然有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不完善的原因.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有关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立法的欠缺以及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力度较弱等问题。

  • 标签: 不良金融资产 金融市场 保护力度 金融不良资产 国有 处置
  • 简介: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我国法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型的司法文件从而在事实上行使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若干司法权力在我国行使的特殊之处。而我国法院之所以会成为金融立法者,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去创制金融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式司法体系管理模式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法院的这种金融立法者角色的扮演有可能带来的体制性问题,包括在司法体系外部可能因为法院职能边界扩展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失衡,以及在司法体系内部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 标签: 法院 金融 立法者
  • 简介:随着金融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金融创新的日益活跃,以及金融自由化思潮发展的影响,国际金融业呈现出高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是为了应对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面临着挑战和变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 标签: 风险监管 全球化 金融创新 金融自由化
  • 简介:近期源自美国华尔街的“金融海啸”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使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金融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做出适当评价,以期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尽管我国金融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日趋完善,独具特色,并且与我国金融体制深刻变革的需要和立法现状相适应,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断加以完善。

  • 标签: 金融安全 金融犯罪 刑法保护 立法现状
  • 简介: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错位的表征有:金融刑事立法积极扩张,而司法适用谨小慎微,立法含混而司法解释有僭越刑事立法之嫌,司法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以及刑罚预防效果甚微等。主要原因有:刑事立法理念的导向、刑事立法新旧罪名衔接断层、司法系统金融专业素质薄弱以及金融犯罪刑罚配置不合理等。革新金融刑事立法理念,提高刑事立法的逻辑性和协调性,提升司法队伍的金融专业素质以及完善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将有利于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错位的矫正。

  • 标签: 金融犯罪 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 错位 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