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归根结底是“三个文明”不协调的问题,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简介:【摘要】经济发展实践证明,无论是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理论还是非均衡发展理论,都存在着局限性。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有必要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三种理论,即非均衡协调发展理论。非均衡发展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而协调发展又是一国国民经济发展力求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因此,无论任何时期,区域经济发展都必须把非均衡发展与协调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非均衡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包括市场调节、政府宏观调控和法律制度保障三个相互联系的环节。非均衡协调发展理论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为制定区域政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三是在区域发展理论中应用和深化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四是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著者文摘]
简介:<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的任务目标。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阐释,是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其中,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实现,取决于很多方面,但完善的财政法律制度无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毋庸讳言的是,我国虽然颁布了不少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但在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之作用。有鉴于此,本文从财政法的角度就科学发展观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