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或UNCLOS)第288条第1款意义上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而言,国家同意极为重要。这一观点尤其适用于'混合争端',这类争端的特征是:它们不限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裁决不受公约直接规制的领土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UNCLOS法庭必须先确定争端的相对权重。如果争端的重点明显不在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那么法庭必须拒绝实施管辖权。《公约》第287条第1款意义上的所有争端解决程序都应该就管辖权的限制发展出一套统一的方法,并遵循之,以实现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轰轰烈烈,然而今年年初,笔者以“模拟联合国”(并含“中学生”和“高中生”)为题名,检索中国知网所有期刊文献,检索到的结果为“3”,分别是《中外高中生举办中国首次模拟联合国》《美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的发展近况研究》。从检索结果可以看出,第一篇为消息报道,第二篇介绍的是美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情况,第三篇虽然介绍了我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情况,但发表于2012年,无法涵盖近几年来我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的新趋势、新进展、新认识。可见,学术界对当前我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的研究尚属空白。
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解决国际货物贸易纠纷方面无疑发挥着巨大作用,但通过对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出的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条文内容熟识度不高,适用和排除适用规则不一致,条文适用错误以及裁判文书写作错误等。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熟识法律专业知识,明确正确的适用规则,纠正错误的适用情形和规范裁判文书写作等方面入手,最终达到积极主动和正确适用的标准。
简介:从法理的角度看,维持和平行动的中立性及其对武力的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或者排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适用;并且,从事实的角度看,不仅多项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情形已经突破了维持和平行动本应具有的中立性,不同层面的联合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维和部队应当遵行国际人道法。由此,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介入到了冲突当事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且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应当得以对其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仅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原则和精神"得以适用于维持和平行动;相应地,维持和平行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情形则主要包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给予平民人道待遇和给予被拘押者人道待遇的要求。
简介:与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相比,尽管仍将消除贫困当作重要目标,但由于议程范畴拓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削减贫困的重视程度仍有所下降。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在减贫目标方面取得了不俗成绩,但东盟国家仍面临严峻的减贫挑战。随着2030年议程拓展带来的资源分散压力,结合2030年议程的落实推进减贫工作的挑战正逐渐加大。东盟及其成员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努力,试图将减贫与2030年议程有机对接。但迄今为止,东盟及其成员国均未发展出完整的对接战略以推动减贫事业。面对2030年议程对减贫工作的新要求,以过去十余年双边减贫合作所取得的成绩为基础,中国—东盟减贫合作可大有作为,甚至可能为中国—东盟整体关系增添新的润滑剂和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