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跨国自由经济区的出现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世界自由经济区的诞生,如果从1547年意大利热那亚湾的雷格亨(leghorh)港被正式命名为自由港时起,迄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了.自由经济区经历了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无论其功能、类型、模式及空间范围,管理方法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自由经济区系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权威立法而划出的一定地域及空间范围,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内容在内的对外经贸活动中,采取有别于国内(或区内)其它地区的更为灵活的优惠的政策及独特的管理方式,以利于吸取外商投资并从事各种商业活动,生产性活动及科技活动,促进本地区及本国经济发展,有利于国际间的贸易自由化.从世界自由经济区的发展历程看,早期出现的自由经济区主要是适应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商品货币关系广泛发展,世界性市场已初具规模的形势,其功能仅限于自由港,即以直接促进商品的流通为目的,活跃转口贸易.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全世界总计有2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75个自由经济区,可见其发展速度也是缓慢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尤其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自由经济区深入发展,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分工紧密联系是世界自由经济区发展?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