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法学教育是笔者一直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自己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法学教育。从培养法学人才的角度来看,大学法学院教师的首要任务和主要任务就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针对本科、研究生的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也包括社会上非在校成人的法学教育以及在职法律工作者的继续教育。笔者在文章中所谈到的法学研究问题主要是针对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笔者1986年研究生毕业以后,一直在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这期间,也从事过律师实务(包括诉讼与非讼法律实务),因此对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学实践的关系问题有一定的了解,这一经历也有助于笔者对法律实务人才需要的理解。笔者在从事法学教学的过程中也经常与法律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等)就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进行沟通,听取来自实务部门的意见,因而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有直接的了解。众所周知,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培养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法律
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